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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交通事故案涉及电动车 事故责任认定常难“摆平”,完善电动车管理势在必行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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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都是电动车。

本报记者张焜 本报通讯员孙涛

时速可超30公里的电动车,一直被视为非机动车辆。人们骑电动车行路,一旦出了事故,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到法院判决,都会“偏向”电动车,让其承担少部分事故责任。然而,近年来,起诉到法院有关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牵涉到电动车的越来越多,有法官称,达到了70%。

“杀手”电动车气坏汽车司机

截至2009年11月底,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有500多起,其中300多起案件都与电动车有关。潍坊一位资深法官说,从他接手的案件来看,从2007年开始,潍坊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电动车的案件数已经出现明显上升的趋势,现今已达到了70%。

现在,不少汽车司机开始称电动车是“马路杀手”。

11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记者在胜利街与新华路路口看到,一辆电动车趁着左拐弯灯刚亮还没有车拐弯时,突然加速闯红灯穿过路口,一辆正欲拐弯的轿车急忙刹车,紧随其后的一辆轿车险些追尾。

沿着胜利街向西,记者看到有的电动车在高速逆行,有的电动车在公交车停靠站台时,从公交车和站台中间的窄道中穿过。出租车司机李师傅说,电动车从站台人群中逆行钻出,速度很快,总是让跟在公交车后面的司机们吓一跳,如果司机驾车速度快一点,肯定要出事故。

不少司机师傅对电动车十分忌惮。刚刚学会开车的曹女士说,她开车比较慢,经常被一些电动车超车,这些电动车快速跑到她的车前突然靠右转,吓得她不得不紧急刹车。一天晚上,一辆电动车就蹭着她的车门逆行而过,在她的车门上留下一道1米多长的划痕。

拥有10年驾龄的李先生说,电动车经常跟机动车抢道,在机动车道上肆意行驶,已是司空见惯,因此开车总是提心吊胆,因为一旦出了事故,即使是电动车的原因,吃亏的也肯定是司机。

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受“照顾”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一旦出现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等事故后,一般是机动车司机负责任。机动车司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电动车驾驶方确实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有司机称,事故发生也是电动车“超速”所致。交警部门称,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本没有限速,就更没有“超速”这一说法了。

事实却是,一辆普通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很轻易就能达到30km/h,有的将限速器拆掉后可以超过50km/h。司机孙先生说,这样快速度的车怎么能是非机动车呢?

在法院,电动车也受“照顾”。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他审理的案件中,不少机动车驾驶人都提出了电动车违法、超速等抗辩理由,但是,由于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电动车驾驶方最多承担事故损失赔偿金的20%。如果事故双方都是机动车的话,在有主次责任的情况下,次要责任方最多可承担40%赔偿责任。他说,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低的一般为6万元,高的可达30万元。如果电动车和汽车相撞,汽车车主可能要承担25万元的损失赔偿。

在案件处理时,根据法律规定,电动车高速拐弯不鸣笛、车灯损坏以及超载等问题一般都不会被追究,即便事故与这些因素有关,机动车方也不会因此减轻多少赔偿责任。这让汽车车主乃至保险公司都抱怨十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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