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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叔叔与侄女同居生子 当事男子称孩子健康就行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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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证实,张某与小丽确属血亲关系

如果不是事实摆在眼前,谁也不会相信,亲叔叔竟然与亲侄女生下一个孩子,这件荒唐事发生在晋江市某村。

村民:别人的家事管不了

网友报料:晋江市某村一名男子,可能是家庭贫困的原因,竟然与亲哥哥的女儿结婚,并于去年农历六月生下一名男孩,当地村民对此议论纷纷。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该村村部附近时,村里五六位老人正在一起聊天晒太阳。记者向他们询问网友报料一事,几位老人称确有其事。

一位老伯说,当事人张某共有四兄弟,他排行老三,与他发生关系的是老大的女儿小丽(化名)。这家人比较贫困,早年挤在一处老屋,可能因此闹出这样的事来。去年上半年,小丽被发现怀有身孕,这件事才曝光,不仅家人大力反对这种荒唐关系,很多村民出于好意也曾出面劝阻。但是,当事人还是坚持在去年农历六月生下一男孩。

当地村民感到不可思议,“违背伦理,但毕竟是人家的家事,大家也只能在背后议论议论而已。”

男子:孩子健康就可以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在当事人家里看到,屋里有奶瓶、小孩穿的鞋子及玩具等。恰好张某一个人在家,他对记者的采访没有太大的抵触。

“我们的孩子健康就可以了,其他都不重要。”今年34岁的张某说,家里比较穷,因此一家人挤在一处破旧的屋子里,虽然前两年盖了新房,但仍是比较拥挤。在此情况下,小丽从小便与张某住在同一间卧室,且天天呆在一起玩,关系比较好,最后便发展成一种“特殊的关系”,并于去年农历六月生下一个男孩。据悉,小丽出生于1993年。

张某称,他和小丽的关系是自愿并有感情的,因此不会理会其他人的劝阻,但至今他们还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与该村村主任张先生取得联系。电话中,张先生告知,自己现在外面办事,一时间赶不回来。“村里也知道这件事,但管不了。这是他们的私事。”

■各方说法

民政:不正当关系必须解除

泉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李丽玲介绍,不论是从法律角度、道德角度还是优生优育的角度看,张某与小丽的关系都是极不正常、不正当。因此,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张某与小丽必须尽快解除上述不正常、不正当关系。

妇联:这一做法已明显违法

泉州市妇联维权部主任陈春联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张某与亲侄女在一起并生育孩子的做法已明显违法,同时还违背了伦理道德,因此最起码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虽然小丽已年满14周岁,但妇联部门还是高度重视此事,将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此事。

律师:血亲关系禁止结婚

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志云介绍,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禁止结婚。张某与小丽为叔侄关系,因此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两人未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同时也不存在婚姻受法律保护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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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为何禁止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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