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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教师吃回扣将以“受贿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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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本报报道了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两名大夫开处方卖新药从中收取提成款,最终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押上法院受审的消息,引起读者的热议。人们不禁要问,普通医生和教师利用手中的职权吃回扣、收好处费,该如何“定罪”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吃回扣乱象不仅加重民众负担,败坏社会风气,也让医生、教师职业蒙上污垢。两高于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随后,普通老师、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被纳入其中,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回放

案例1:聘用医生吃回扣被判缓刑

2001年,重庆某医院聘任张某为骨科主任。自2002年至2007年,张某带头和其科室医生,按购买器械金额15%的返点率,共收受销售商支付的回扣计7万余元,张某个人分了1万余元。2008年12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2:民办校长收贿赂领刑一年

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期间,时任江苏省煤矿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的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非法收受3名请托人行贿款共计3.7万元,为该3人谋取利益。今年4月28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查明,该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此法院认定蒋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仙寿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军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和康

主持人:人们看惯了一些“当官”的因受贿被绳之以法,而普通医生和教师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礼金,能否算“受贿”呢?

赵和康:特定身份的人一旦“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而且一直是近几年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2007年11月,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其中就有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新罪名调整后,2008年11月20日两高再次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普通老师、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都被纳入其中,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在此之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的普通医生、教师等,事实上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就算受贿了也无法定罪量刑。

王维军:司法解释中除了规定这些领域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外,重点对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作了界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两高”的司法解释,让我们看到了遏制这一乱象的希望,同时给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敲上一记警钟。

主持人:在量刑上,受贿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何区别?

王维军:在此补充一点,是否构成受贿,区别的关键点有三:一是看收了谁的,如果是医生在开处方时收受了医药销售方的财物(回扣),就是受贿;如果收的是病人的红包,则不以受贿罪论处,而只是违法违规。二是是否为销售方谋取了利益,收受了别人的财物,如果没有谋取利益,也不是受贿犯罪。第三是看数额,法律规定5000元以上才能构成受贿,5000元以下的是否构成受贿,须考虑情节和社会影响。还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不是死刑;而后者的最高刑则是死刑。此外,在实践之中,在两罪构成上的数额标准也有差异。

吴仙寿:在立法的标准上,受贿金额分为“较大”和“巨大”。两者主要区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的起点是5000元或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将得到5年以下量刑;数额较大的是5万元至不满10万元,将得到5至10年量刑;数额巨大的是10万元以上,为10年以上量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5万元至不满10万元,受贿者将获5年以下量刑;数额巨大者额度是10万元以上,受贿者将获5年以上量刑。通过比较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够罪数额更高,量刑更轻。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对医务人员和教师职务犯罪的范围规定仍然不尽完善。比如教师只有在教材、教具、校服的采购方面收受贿赂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其他方面的行为一样可以说是利用职务之便,例如招生和提供就业信息、评优等。另外,教师逢年过节收礼、医生收受病人的红包算不算受贿呢?

赵和康:其实,该解释已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但都是商品销售方提供的,而学生家长仅为了孩子能得到老师的关照,向教师送礼则不在此列。

王维军:当然,不论收取何种财物,关键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中,除商业贿赂之外,在考试、招生、升学、评优、就业、课题申报、成果评奖、学术研究中也有各种请客送礼、社交公关、回扣提成等潜规则盛行。通常来说,在学校里,评优工作一般要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担任了一定职务的人,比如校长才能够做到,如果有确切证据表明校长确实这样做了,应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但将没有行政职务的教师收礼金、医生收红包上升为犯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也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为了表示感谢,逢年过节学生给老师送些礼物都是很常见的。即在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如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品等行为,目前只能定性为违反职业道德,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意见》的规定来看,两高也并没有将医生收受病人家属礼金和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礼金列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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