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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只领生活费每天报到不能另谋职业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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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职工待岗,每月发放几百元的生活费,却又要求每个工作日打卡报到。6年时间,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工程师,44岁的阎晓耘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在待岗,还是在上班。今年9月,阎晓耘向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发从2003年至今约13万余元的工资,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但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除了裁定单位补发8个多月的生活费外,驳回了阎晓耘的其他请求。

目前,阎晓耘向温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

待岗只领生活费

工作日每天要打卡

阎晓耘在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已工作24年。2000年时,因为单位改制,办理了停薪留职,外出打工。2003年,单位突然通知他们回单位完善社保手续准备上班。但阎晓耘没想到,单位却给了他一道选择题。“单位说要么让我们补齐社保回来待岗,要么单位不再替我们缴社保,继续停薪留职。而待岗的条件是每个工作日,必须去单位打卡报到。”2003年2月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出台了一个《外出人员、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强调单位按月发给待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停发一切劳保福利,单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作为工程师的阎晓耘于是签字同意待岗,从2003年6月份起,每月只领200元生活费。而他此前的工资是每月900多元。到2006年,生活费终于涨到了300元。

但待岗必须打卡报到让阎晓耘很无奈。“如果连续五天没到单位打卡签到,当月的生活费就没了。”阎晓耘说,管理规定还明确,如果待岗者在外自谋职业,均不能享受待岗人员待遇。阎晓耘只好一边每天去单位打卡,一边偷偷帮妻子打理机械配件零售店。2008年1月,因为自己生病,有几天没能坚持打卡,他当月的生活费只有100元,扣除养老金、医疗险,自己还欠单位1.43元。

单位在阎晓耘待岗期间也提供过几次岗位,但大多是“临时工干的活”,待遇和正式职工相差很多。

院方表态

内部规定并未刚性执行

针对阎晓耘的情况,四川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院长夏友书表示,虽然单位规定每个待岗的人必须每个工作日打卡,但实际上他们一周来单位打卡一两次就可以了。夏友书解释,员工虽然待岗,但还是单位职工,这样可及时给他们提供岗位信息,让他们早日回单位正式工作。

“我们每年都给待岗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只是他们不满意,想要更好的待遇。”夏友书说,“待岗打卡、不让外出找工作这个内部规定,只是一个土规定,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尽管规定是硬性的,研究设计院在具体操作上选择了柔性执行,待岗人员在自己缴纳社保金的前提下,是可以外出找工作的。

夏友书称,根据相关法律,设计院废除了待岗打卡制度,同时停发待岗人员的生活费,并再次为待岗人员提供岗位上班。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待岗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夏友书介绍,单位共有五六十人待过岗。“他们就是既想在外边赚钱,又想在单位拿工资。”夏友书说,出台这些规定的时候,文件都是先下发到各个所室开会研究,最后在全院公示的。同样,待岗也是经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的。

律师:打卡从程序上属于上班

“待岗就是待岗,为什么要求待岗的人每天还要去单位打卡?”阎晓耘的代理律师刘华国质疑说,“打卡从程序上已完成上班的必要条件。”研究设计院内部规定不让外出职工自谋职业,这是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思维,属于人力资源的强制使用。

但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阎晓耘与单位之间形成了领取生活费的事实,阎在领取生活费期间没有上班,就没有劳动工资,就不存在补发工资一说。最终,仲裁委只是裁决研究设计院补发从今年2月到10月期间的生活费1929余元,驳回了阎的其他请求。

专家: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指出,按照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孙群义说,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要求待岗职工不得外出自谋职业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不让本单位职工外出找工作的前提是,单位支付给职工全额工资。本报记者 赵倩 实习生 马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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