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明知运输 故意使用假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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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7月,太原市公安局打掉一假币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张某等7人,破获系列诈骗案12起,涉案总价值60万元。
这一团伙自今年4月以来,相互勾结,以出售假币的方式在太原、大同、朔州等地实施诈骗。在作案过程中,马某充当“老板”,其他人为“业务员”。警方通过侦查发现,这伙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是,先将50元面值真钞送给受害人,谎称真钞是“台湾加工的美国版”假币,连银行也检验不出来。在贪图便宜心理的驱使下,受害人拿上所谓的“假币”,去商店、饭店消费,去银行存钱,一路畅通,真的像犯罪嫌疑人所称“连银行也检验不出来”。然后,引诱受害人以1∶4的兑换比例购买 “假币”。犯罪嫌疑人首选的目标是出租车司机,如果在打车过程中引诱失手,便会在吃饭、住宿、上网过程中寻找其他目标。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2009年9月16日下午,怀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使用假币。接警后,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民警在县城内将范仕松、黄连金、范刘永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查扣1辆捷达车,并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车内搜出面值100元的假币49张。经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安徽省永和县人。2009年9月16日下午,在怀仁县南二环附近一小卖部内,3名犯罪嫌疑人使用100元面值的假币购买了3瓶水,离开小卖部后在不远处随手将未开瓶的3瓶水丢弃在地上,这一举动引起小卖部店主的警觉,立即返身对收取的百元现金进行检验,发现是1张假币,随即向怀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据3名犯罪嫌疑人交待,他们同范吉虎(在逃)等人,先后在朔城区、平鲁区、左云县、怀仁县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以购买小物品为名,非法使用假币8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2009年6月16日11时许,临汾火车站派出所客运民警秦勇在临汾火车站售票厅巡视时,发现一名旅客在1号售票口利用假币购买1725次临汾至广安的卧铺票,民警立即将这名旅客带至公安值勤室。经审查,杨某(男,45岁,四川省南充市曲水镇人)携带假币4张,共计350元。据杨某交待,假币是打工时挣下的,由于时间太长,他也记不清假币是什么时间谁给他的,他前段时间发现这些钱是假币后,就想趁回家时买火车票用了,没想到刚拿出来就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了。
2008年8月的一天,杜某在沁水县县城赶集时捡到总额为5460元的假币后,将假币藏匿于家中。随后,杜某多次拿着假币到市场上买东西,在被告知是假币不能使用后,杜某又于2009年2月25日携带假币到县城一银行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随后,杜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罪被沁水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在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也属违法,如果持有量达到4000元以上,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