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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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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黄露玲本报通讯员李明君报道

重复查封是指一家或几家法院非因同一案件对同一财产采取重叠查封的行为。重复查封既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但是如果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衔接不好,又会给被执行人留下转移财产的机会。近年来,轮候查封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

堵住“老赖”后路

济南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欠济南某建筑材料公司(简称材料公司)货款35 万元多年不还,2007年6 月材料公司将建筑公司诉上法庭,法庭于同年8月判决建筑公司立即偿还材料公司货款35万元及利息。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建筑公司一直声称没钱,执行法官在查询济南一银行时,发现建筑公司在该银行有存款40 余万元,但该账户已于2007年9月被东北一家法院冻结,遂依法予以轮候冻结。 2008年3月东北法院的冻结到期(冻结期限为半年),而该法院并未获知银行有存款的消息放弃了对银行存款的续冻,济南法院的轮候冻结随即发生效力,执行法官依法予以扣划,执结了材料公司申请执行建筑公司一案。

轮候查封制度借鉴了国外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则在 2005 年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轮候查封制度”。轮候查封制度实施以来,堵塞了老赖利用时间差转移财产的可能。据记者对平阴县法院的调查显示, 2008年该院采取的8起轮候案件,其中有5起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其它法院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收获。

不同于重复查封

有人在理解轮候查封时,容易将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混为一谈,也正是由于这种混淆,债权人往往错失了实现自己权利的大好时机。平阴县法院副院长赵绪廷告诉记者,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其实有着本质区别。

赵绪廷表示,重复查封是违法的,轮候查封是合法的。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在同一期间同时进行查扣的行为。而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均对同一财产同时进行查封,则当一家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时就要受到另一法院的制约或者说无法处分,这不仅违背了法院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独立性,也违背了法律当初规定查封制度的意义。

轮候查封是依次的,它避开了重复查封的“同时性”,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法院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法院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对规范人民法院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借助轮候制度化解危机

债权人如果能很好地借助轮候查封措施,在看似无望的案情中,也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但这种制度的适用也不是无度的,赵绪廷在接受采访时提醒债权人,在申请轮候查封时必须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轮候查封适用的财产范围和查封的适用范围是一样的,轮候查封适用于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其他合法财产,也包括追加主体如股东和夫妻的财产(法律规定禁止查封的几种情形除外)。法律对动产的查封有明文规定必须登记的,轮候法院在送达查封裁定时应当通知协助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二是查封法院清偿相关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应认定为查封财产的变形物,应视为轮候查封标的物,但轮候法院应当更换法律文书以查封上述查封财产处分完毕之后的剩余款物。同时,如果符合参与分配条件,轮候查封法院可在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同时向查封法院函告参与分配请求,由查封法院对处分查封财产价款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分配,实现各债权人的部分债权。

三是轮候法院应与无益查封法院进行协调,将查封财产移交给轮候查封的法院。所谓无益查封是指查封财产拍卖所得价款,经专业机构评估在支付拍卖费用、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现象。因为无益查封既不利债权人实现利益,也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查封财产则自然进行轮候查封的程序,而这个过程是需要轮候法院和查封法院进行协商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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