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康复期停工不停薪
城市晚报
■记者 刘佳雪/报道
本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工伤康复的组织原则、职工康复时期的待遇、定点机构的申请条件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昨日《办法》下发全省,这标志着我省开始实行工伤康复制度,工伤职工将可享受康复服务。
工伤职工可申请康复
未参保者单位“买单”
据悉,工伤康复是指利用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等方法,使伤残职工恢复或部分恢复肢体、器官和智能的康复过程。工伤康复的对象是: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含康复检查、康复辅助器具装配、职业病肺部灌洗等)的工伤职工。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康复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工伤康复
7日内组织评审或鉴定
申请工伤康复,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在受理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评审或进行医学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工伤康复期。经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康复定点机构手续。
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动态管理康复计划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伤康复计划或工伤康复3个月后经评定无进展的工伤职工,应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意见书及时办理结束康复手续。
工伤康复期伙食补助
按出差标准70%支付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已满进行工伤康复的,应视为停工留薪期延长到工伤康复计划结束;享受伤残津贴的康复对象康复期间继续享受原待遇。
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外地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骗取工伤康复专项费用
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雷云峰提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并领取相关待遇的,经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因工伤康复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个人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工伤康复专项费用的,按有关协议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工伤康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工伤康复的书面申请;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4. 患职业病的有效诊断书或鉴定书; 5.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下6种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生活用品费用;2、非工伤部位或职业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3、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4、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5、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的医疗、康复费用; 6、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2、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综合医院80张以上床位,专科医院100张以上床位;3、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病房);4、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5、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据了解,省人社厅将设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定点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