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车损谁担]停车场首次被界定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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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从明年1月1日起,广东省停车场收费要负责保管车辆。广东省物价局最近刚刚通过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广东省将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规定只要车主交了停车费,就相当于建立了保管合同。停车场经营者除了维护车辆秩序外还要对车辆丢失、损坏负保管责任。
记者从《办法》第四条中看到这样的内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省物价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新的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新增了“保管”二字,凸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为“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广东省物价局一名负责人称,“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出事了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法追究”。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提供明确标志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这个记录牌或卡,即是消费者向停车场索要赔偿的凭证。
依照我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
《办法》出台后,据广东省当地媒体报道,市民大都表示欢迎,尤其是有车一族。一家媒体援引市民的话说,“这么多年终于争取过来了,停车有了安全感”。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停车纠纷不断因法律未明确责任
张万莹(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广东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前,车辆停放收费一般都解释为“车位使用费”或者“车位占用费”,而对于车辆停放收费中是否包含有保管服务收费的内容缺乏认识。现在广东省通过法规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明确有“保管”的内容,那么依据《合同法》中关于“保管”的规定,保管人对于保管的车辆的毁损、灭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前停车场只收费而不承担责任还在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认定也不统一。
我认为无论是停放保管服务还是停放服务,停车场均有义务保证停放车辆不毁损、不灭失。而广东省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保管服务费,也规范完善了停车场停车管理行为,以及停车人与停车场之间的停车管理保管关系,依法促使停车场加强看管责任,维护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王远(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停车场的责任应该明确化,停车收费,对于有车族而言再正常不过。然而,在停车场普遍有偿使用的当下,汽车在停车场被盗、受损或车内财物被盗,停车场却往往表示不承担责任,称其所收的仅是场地租用费,造成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纠纷不断。
如果按停车场所言,双方是租赁合同,停车场只是将车位租给停车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停车场作为出租人仅有适租义务、维修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车辆的损坏被盗不予负责,听起来似乎有道理。
但是,停车场作为一个专供车辆停放的相对封闭的区域,更多应该具备保障车辆安全的功能。“既然收了钱,就要承担责任。”在车辆受损或被盗后,停车人找停车场交涉,也反映了公众的消费心理。出现争议的根本原因还是相关法规规定得不明确,使得停车场方面能够规避责任。
广东省通过的《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较之旧名称新增了“保管”二字,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应担负的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的《办法》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停车场的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有助于停车场提升服务质量,更严格、规范地对车辆进行管理。
这个在民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停车收费有没有保管职责”的民生问题,终于有了结果,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
[说法二]确认租赁关系对停车人极不公平
李晴川(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过去停车收费对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认识不一,在出现停放的车辆丢失或毁损时,双方各执一词,产生分歧。停车场认为,停车场收取的只是停车费,没有保管义务,所停放的车辆毁损、丢失或车内物品损失的责任,不应由停车场承担。停车人认为,自己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了费用,停车场就有义务看管好自己的车辆,车辆毁损、丢失或车内物品损失的责任,应当由停车场承担。
对双方的观点及理由进行法律关系分析,我认为:停车场所说的收取的只是停车费没有保管义务,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双方是一种停放车辆的占地租赁关系。停车人支付的是场地使用费,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对租赁人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而停车人认为自己支付了费用,停车场就有义务对车辆进行看管,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双方为一种保管关系。停车人支付了保管费,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因保管人的过错致使保管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双方对停车收费形成的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分歧较大。我认为,停车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费用,其目的不仅是占用其场地,更多的意图是让停车场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看管即保管,避免车辆毁损或丢失。双方事实上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若发生车辆毁损或丢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停车场承担保管责任。这也是广东省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从上世纪80年代大多数人骑自行车时,因自行车频繁丢失,而产生了看车服务,其目的就是保管自行车,避免丢失。后来,汽车越来越多地替代了自行车,人们对停车费的收取,仍然是传统的保管费。但由于停车场设施、人员、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车辆安全,在发生车辆丢失时,又不愿意承担巨额损失,就提出“租赁”的观点,以推卸责任。通常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而费用票据也不显示交纳的是何种费用,有些停车人手中任何凭证没有,这就给了停车场以狡辩的借口。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只能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较为宽泛的条款中寻找法律依据,也就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而审理这类案件的法院也因客观情况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有的停车人手中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是保管关系的,或者有的法院认为是一种保管关系的,则判令停车场赔偿损失或按比例赔偿损失。停车人没有证据证明,而停车场以停车场的公告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是租赁关系的,有的法院认为是一种租赁关系的,判决不予赔偿。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对于在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丢失的车辆,不予赔偿,理由是这些场所对车辆有保管义务。一方面是停车场不予赔偿,有的法院也判决不予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使得停车人无所适从,这也极其不公平。
广东省依据《合同法》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的公平合理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最新出台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双方的争执,将停车收费定性为停车场为停车人提供的一种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明确了双方之间即使存在租赁关系,停车场仍然要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这个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说法三]对全国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张万莹:广东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河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管理问题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我省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方面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全省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关系,规范和完善停车人与停车场之间的停车管理保管关系,依法促使停车场加强看管责任,维护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李晴川:该办法制定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不单是对河南省有借鉴意义,其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对全国此类纠纷的解决都提供了参考。其实该《办法》规定的内容只是还原了立法的本意,顺应了民众的意愿,正如媒体引用市民的话,“这么多年终于争取过来了,停车有了安全感”。因此这一事关大众民生问题的规定一出台就引来一片叫好声。这也说明,过去立法、执法的价值取向和民众的意愿被扭曲了,应当被矫正过来。而制定全国统一的停车保管收费的规定也应尽早提上日程,以保护更大范围内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要保障该《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也需要停车人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应当索要停车牌或卡,保存好停车凭证,一旦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以此为凭要求停车场予以赔偿。对于不按《办法》赔偿的,要不怕麻烦,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最有效的方法是停车场行业形成一种规则和习惯,习惯于对停放的车辆加强管理,习惯于对因自己看管不善,致使车辆毁损或丢失的予以赔偿。并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完善停车场的安全设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安保程序,尽最大的能力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为停车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停车服务。
刘燕勤(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垄断性经营性质的服务收费,比如车站、码头等,另一种则是非自然垄断性经营性质的服务收费,比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等。国家发改委2004年公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64条明确,机动车停放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因此,停车场对保管的车辆合理收费,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是依法经营的表现。目前,我省仍存在“停车收费,损失自担”的现象,消费者支付了相应的钱款,却未得到完善的服务。对此,我省应尽快明确停车保管服务行业的法律责任,在制度层面效仿广东省作出相关硬性规定;同时,也应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提示,对于有偿保管车辆的停车场所,出现因保管产生的责任纠纷,在先“声明”并不意味着全无救济手段,责任仍可追究,赔偿仍要追索。
停车场多以声明规避责任
停车纠纷不断本版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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