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安置房小区物业费标准确定
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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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11月23日讯(记者黄强)记者今天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棚改安置房小区物业费标准已经正式确定,多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85元。收费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执行。
■政策内容
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棚改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5元(含电梯运行费用)。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物价、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房管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会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为棚改安置房小区进行服务的物业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
■标准制定
多部门联合进行摸底测算
与商品房小区不同,棚改安置房小区居住的大都是棚改回迁居民,经济实力相对较弱。针对他们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据天桥区房管局副局长李小平介绍,前期,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几家大型物业服务企业,选取了顺河片区、发祥巷片区和馆驿街西片区等不同类型棚改安置房小区进行摸底测算,调查棚改小区回迁居民的收入情况、消费承受能力等。
以顺河片区为例,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322户回迁居民中,有10余户居民是低保家庭,另外还有近50%的居民人均收入在我市人均收入水平以下,收入水平偏低。
同时,物价、房管等部门还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成本运行情况进行了测算,结合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居民承受能力,暂定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企业盈亏
物业赔本由政府补贴
据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副经理韩德利介绍,目前安置房小区的收费标准,基本不够日常支出。
对此,李小平也直言,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置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属于“无利润服务”。“根据正常情况,安置房小区的物业费标准大致应该是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1元,在这个标准下物业企业才能正常运转并略有盈余,”李小平说,“按照现在确定的标准,物业企业会略有亏损。”
我市已经考虑到降低物业费用同时存在的这些现实情况,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物业服务费用上实行了政府补贴,资金补贴来源于配建经营性用房的出租经营收入。
根据《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监督下,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无偿提供项目配套沿街经营性商业用房。该房屋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经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抵押、转让。
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经营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区负责研究解决办法。
■服务标准
降价不降服务质量
据了解,目前我市商品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在每月每平方米1元以上,有的小区超过1.5元;尽管如此,还有居民反映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棚改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商品房小区,会不会出现服务质量随之下降的情况呢?
李小平表示,按照目前收费标准,安置房小区的物业企业将按照最低标准提供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服务质量下降,最低服务标准就是日常服务标准,服务的质量与高标准服务是一样的,只不过没有高档小区所具备的物业硬件设施,”李小平说,“物业费标准低是政府让利于民的优惠政策,同时也要让老百姓住得起、住得好。”
目前,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已经开始为顺河片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韩德利表示,物业企业不仅不会降低服务标准,而且要积极加强小区安保、保洁、绿化等方面工作,得到居民认可。
■业主欠费
小区公示 物业追缴
安置房小区内居民能否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不仅与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也与小区居民是否爱护小区设施并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有关。据称,物业费缴纳不及时,往往是影响物业服务的原因之一。
对此,《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提出,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补缴所欠费用,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单位向其追缴。
同时,物业服务单位在物业服务中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政府价格及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优惠政策
低保家庭物业费全免
根据棚改回迁小区安置房住户的实际生活情况,我市也对部分住户实行适当减免。根据《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安置房小区住户物业服务费缴纳标准分3种情况。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安置房转让、出租,则不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