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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闯泉州湾河口湿地保护区将被罚款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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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陈丽娟

本报讯 今后,擅自闯入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将被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而一旦发现从事砍伐、狩猎、捕捞、挖沙等活动,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进行滩涂消毒和海产品消毒等,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政府获悉,《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出台。《规定》对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应该扮演好何种角色,都有了详细的要求。

违规进保护区 最高罚款一千

据介绍,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7008.84公顷,范围东至秀涂内侧与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按照要求,保护区不能随便进入,整个区域严格控制外来人口的入迁和外来劳动力的流进量。凡经批准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村民因生产或建设需要雇请的外来劳力,都要先到保护区管理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后方可进入保护区。如果未经批准,雇用外来劳动力进入保护区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离开,对雇主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就连外来动植物要“进门”,都有严格的规定,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引进。

破坏保护区 最高罚一万

今后,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或者需要在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的,都要向保护区管理处提出申请,保护区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还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擅自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新规也都有了严格的规定。

据了解,《规定》对破坏保护区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可罚1万元。比如,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将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强制拆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由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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