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替公司打欠条谁还钱?还得公司还因为它是受益方
猛犸新闻
公司欠原料供应商尹某4万元货款一直不还,负责公司原料业务的员工李某就以个人名义给对方写下一纸欠条。货款到期,对方状告李某,要求其还款。李某喊冤:“公司欠的钱不应由我来还。”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今报记者 陈亮 通讯员 南南 李冰
【案件】替公司写欠条成被告
李某系郑州一家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尹某则是李某所在公司的乳胶漆原料供应商。
2008年8月9日,李某所在的公司已欠下尹某4万元乳胶漆原料款。在尹某的强烈要求下,前来和尹某接洽原料供应的李某,就以自己的名义向尹某开出了一纸欠条,欠条写明:今欠乳胶漆原料款4万元。
此后,李某所在的公司于当年8月28日偿还尹某17585元,9月4日偿还1095元,9月24日偿还170元。上述还款,也都先后在欠条上标示了出来。公司还欠尹某21150元的货款未偿还。
尹某也曾多次催促李某尽早还清剩余的货款。但李某认为,这笔货款虽以他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毕竟是公司欠的货款,他不应该偿还。李某多次拒绝尹某的还款要求。
无奈之下,尹某一纸诉状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他欠款21150元及利息1580元,共计人民币22730元。
【判决】被告行为系职务行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向原告尹某出具的欠条,显示原告供货的内容为乳胶漆,这与李某所在的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关。被告李某系该涂料公司的员工,法院遂认定李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本案中,实际欠款人应为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谁受益谁还款
本案中,李某以个人名义替公司写欠条的行为,也有着其他意义。
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何洪涛律师分析认为,法院基于事实来审理、判决此案,合理合法;作为供货商,尹某拿着一纸欠条状告写欠条的李某,其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但供货商还应该考虑到,李某所在的公司是收货方,是受益人,李某写下欠条,只证明他所在的公司欠款,公司有还款义务。
从维护公司员工利益的角度审视本案例,何律师认为,员工替公司写欠条、签合同时,一定要分清个人行人和职务行为。写欠条,要写明自己代表的是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最好在欠条上注明:在一定期限内到公司换取正规的、盖有公章的欠款凭证,此欠条作废。
如果李某遵循了上述几点,自然就不会惹上这场官司。何律师还指出,正如案例中的李某一样,眼下很多买卖合同纠纷,多是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不重视协议、合同等引起的。
●本期特邀律师
何 洪 涛 :
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业务:
民事纠纷、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建筑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