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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扣分扣证处罚冲红灯行为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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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夜查违章驾驶。本报记者 李伟文 摄

昨天下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在会上报告草案的修改情况。

《修改建议稿》六易其稿

六易其稿的《修改建议稿》,比前更加完善。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仍采取“累进加罚”原则,具体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是,修改中借鉴香港、新加坡的管理经验,引入记分、信用征信等新的处罚措施,使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涵盖罚款、记分、扣车、扣证、安全教育、社会服务、信用征信等综合手段。尽管罚款数额有所下降,但是由于运用了“组合拳”,与一审草案相比,《修改建议稿》仍保持了“严管重罚”的立法原则,对套牌、遮牌、无牌等严重违法行为更是如此。立法机构冀“重典竣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

会上透露,条例草案在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时,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1万多条。负责修改草案的内务司法工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许多建言被吸收。《修改建议稿》是民主立法的结果。

冲红灯将受罚款扣分扣证等处罚

一审时的《条例(草案)》规定闯红灯1次罚款500元,2次罚款1000元,一年内4次以上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8次以上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10次以上的,每次处1万元罚款。这样的“重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论证会以及市民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中,也多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修改建议稿》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冲红灯的处罚兼顾起罚点不变、累进加罚的原则,但是累进加罚最高罚款额度从1万元降为10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处罚的力度降低了,今后如果冲红灯不仅要被罚款,还将被记分,最后可能被扣证、必须重新回炉学习再考证。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据市交警部门统计,在我市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中,最突出的就是冲红灯。2007年、2008年市交警部门查处的机动车冲红灯达179万多宗,分别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总数的27.6%和31.1%,占近三分之一。2008年和2009年1月至10月,因冲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共造成了117人死伤。冲红灯违法不仅数量很大,造成的死伤也很严重。这虽然与交通设施不完善等客观因素有一定联系,但冲红灯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一些驾驶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冲红灯的违法成本较低。

傅伦博说,在香港,屡次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就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违规驾驶人将面临最高25000元罚款和最长3年监禁的严厉处罚。在香港黄灯亮时抢过去,也算冲红灯,对冲红灯每次记5分,二年内记满15分,即行吊证。香港对行人冲红灯的,也会处以最高2000元的罚款。澳门对冲红灯认为是“危险驾驶”,罚款1000元至5000元,重犯的累进加倍处罚,并处禁止驾驶两个月至六个月。借鉴香港、澳门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修改建议稿》规定,对驾驶人冲红灯的,处五百元罚款并记4分;一年内冲红灯2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冲红灯3次,累积记分达到12分,扣留驾照,重新学习驾驶理论和技能并考试;冲红灯5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3个月,扣留车辆七日;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提供社区服务。同时,对行人冲红灯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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