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生父离婚后 继子女是否还应赡养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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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1981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张某与李某及其与前妻生育的小李共同生活。张某对5岁的小李如亲生孩子般养育,供他上学,帮助他成家立业。2009年,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纠纷离婚。离婚后,张某因已年迈且无生活来源,要求小李履行赡养义务,小李不同意。
评析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不能区别对待。但具体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婚生子女没有差别。本案中小李与张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即使张某与李某离婚,小李与张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不能解除,当张某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时,小李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任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