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案”没有赢家的审判(图)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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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芬称是在警方胁迫下做出有罪供述,坚决否认唆使继女陈艳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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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挑战人伦底线的指控:为了金钱,父母竟唆使、帮助和支持女儿去卖淫。而这样的指控降临到他们的头上,缘起是警察错抓了他们正上小学的两个女儿。
这是一起涉及公权力是否被滥用、程序正义是否实现的公共事件。不管案件结果如何,本案都不会有胜利者,无论是这个底层的沦陷之家,还是因此案被指责为“报复性”执法的警察。
这是一场耗人心力的审判。从早晨10时,一直到晚上10时。
当35岁的张安芬和36岁的刘仕华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他们的4个孩子,因为等待的时间太长,在法院的一个房间里睡着了。
3月16日,是这个家庭命运逆转的夜晚。由警察“抓嫖”失误引起,两个不足15岁的女孩失学至今。她们曾一度期盼父母亲“放出来”后,带她们远离这个留下屈辱的城市。但11月10日的庭审,多达13本的卷宗,警方和检察院已展现了“办成铁案”的决心。
1 拒绝承认容留卖淫罪名
“我被他们拉去关了7天7夜。娃娃见不上,不这样说就不让回家……” ——— 被告人张安芬
就在开庭的前一天上午,律师常伯阳和许兴华还在踌躇着,不能确定该对刘仕华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作为律师,我们认为刘仕华‘夫妇’容留卖淫证据不足,应做无罪辩护。但我们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这个问题在11月9日下午得到了解决。在开庭前的最后一次律师会见中,刘仕华表示,自己没有容留女儿卖淫,“法院即使判了我缓刑,我也要上诉。”
刘仕华否认了对警方所做笔录中的供述。他对律师说,因为女儿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他打过几次,后来实在管不住,也就不管了,但绝对没有容留女儿卖淫。
但此前,面对警方的讯问,刘仕华交代自己受了“妻子”张安芬唆使,让亲生大女儿陈艳卖淫。他还被警方带到所租房子的外边,指认容留女儿卖淫的“现场”。这个父亲甚至交代说,家里有个绿色硬皮笔记本,用以记录女儿每次卖淫的次数。而警方的搜查记录显示,在刘家没有找到这个笔记本。
张安芬也坚决否认容留继女陈艳卖淫。她被检察院列为第一被告人,原因是她被认为是唆使陈艳卖淫的元凶,同时她也被指控曾为陈艳介绍“嫖客”。至于动机,陈艳的“指证”显示,是张安芬让陈艳“赚钱”为爸爸刘仕华治病,刘患有肺结核,需要经常吃药。但在法庭上,刘仕华、张安芬称是在警方胁迫下做出有罪供述。“我被他们拉去关了7天7夜。娃娃见不上,不这样说就不让回家。还说陈艳认了,刘仕华也认了……”开庭前夕,因孩子需要照顾,被取保候审在家的张安芬对记者说。
刘仕华也告诉律师,是在被胁迫“说了才能回家”的情况下,交代租房供女儿卖淫。但事发后,警方一直否认刑讯逼供。警方提交给检察院的笔录和音像资料显示,警方在讯问刘仕华和张安芬,以及让陈艳和婷婷、娜娜作证时,曾做了录像。
2 “他们不是底层的恶人”
“为了保护孩子,有时出于本能撒谎……并不是有意欺骗媒体和警方。” ——— 律师许兴华
35岁的张安芬看上去有些憔悴。回忆整个事件,她又哭了,两岁的小女儿月月,挤在她怀里,好奇地看着妈妈。
一些采访过张安芬的记者,认为她不诚实,至少在是否知道继女陈艳卖淫的问题上说话前后不一致。她曾说,误以为记者是“公安局派来的人”,所以才说了假话。
案发后,这个大字不识、手脚麻利的农村女人,见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以及不同身份的网友、志愿者。她分不清楚他们的身份,也无法确定他们的来意,虽然对他们都很和气,倒茶、微笑,但却怀着戒心。
6月3日,警方承认错抓了两个上小学的女孩,但在6月9日,情势逆转,警方称找到了陈艳的“卖淫”记录,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处女膜鉴定造假,并举行了措辞严厉的新闻发布会。张安芬全家被带去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一周。其间,警方完成了他们供述“有罪”的笔录。
媒体的风向开始改变,根据警方的信息,已认定刘、张是造假欺骗媒体、敲诈警方、容留女儿卖淫的“罪魁祸首”。同时,警方还查出刘仕华曾因偷马被判过9年徒刑。这个曾经备受同情的家庭,一下子被认为充满道德缺陷。舆论不再同情他们,人们认为警方的“打击”原来有合法的理由,不过是“错抓”而已。
“据我这么长时间的接触,他们并不是底层的恶人。张安芬为了保护孩子,有时出于本能撒谎,并非不能理解。包括发现女儿婷婷的处女膜陈旧性破裂,让小女儿娜娜去顶替重做了一份,也并不是有意欺骗媒体和警方。”律师许兴华说。
据知情人透露,就在案情风云突变的前一天,警方还在和刘家谈判,警方愿意赔付12万元。刘家原本要接受这个条件,不料警方查出了陈艳曾因“卖淫”被查处的记录。此时,对因错抓小学生而“灰头土脸”的警方,无疑是“打了一针强心剂”。接下来,警方成立专案组,集中警力“侦破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案”。
3 庭审上缺席的关键证人
“我不想再见律师了。”——— 被告人刘仕华16岁的女儿陈艳欲言又止。她和其他关键证人均未出庭
这是一个论辩激烈的庭审。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是13卷1000多页的指控证据,包括34盘录音录像资料。
控诉方还向法庭提供了多位关键证人,来指证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这些证人中包括刘家16岁的大女儿陈艳以及小女儿婷婷和娜娜。
案情急转直下后,7月16日,陈艳被五华公安分局以卖淫处以治安拘留5日,随之又处以收容教育半年的处罚。据了解,在6月到9月的笔录中,陈艳详细交代了父母唆使自己卖淫的目的、经过,称是张安芬让她当站街女,“赚钱”给爸爸治病。她交代说,从开始卖淫到被抓,共交过10000多元给爸妈,平时每天都交给他们50到200元不等,并称“每天卖淫的次数是2到5次”。
这份女儿的指控,被当做证明其父母有罪的证据,提交法庭。律师认为陈艳属于未成年人,所做的证言又是在人身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很难确认其真实性,希望陈艳能出庭作证,但在庭前会见中,这位正被警方收容教育的少女,对律师说的第一句话是:“我不想再见律师了。”她欲言又止,最终表示不愿出庭作证。
证人还包括警方提供的3名“嫖客”,他们的口供分别证明2008年11月、2009年1月以及“316“事件中曾和陈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但这3名关键的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
警方还提供了“自动投案”的证人管某。警方称管某是刘家的朋友,曾通过张安芬给陈艳介绍过嫖客“李老三”,事后嫖客付了30元钱。然而管某也没有出庭作证。律师辩称,管某作为刘家的朋友,“自动投案”的说法很难让人相信。而包括管某在内的证人,均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其证言真实性让人怀疑。
此外,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房东以及在警方调查陈艳时安排的指定监护人——居委会工作人员也没有出庭作证。
最终出庭作证的只有刘仕华的三嫂,以及张安芬的女儿婷婷。刘仕华的三嫂证明,事发时刘家的两万元积蓄是此前做工所得。法庭当庭确认控方所说“两万元属于嫖资”的说法不成立。而辩护人认为,既然这一点不能成立,那陈艳所说的其他内容,真实性让人怀疑。
另一名证人婷婷要证明的是,她和妹妹曾被带到公安局一周之久,做出了不利于父母的证言。
法庭上,控方的部分主要证据是刘仕华、张安芬为女儿租下房屋供卖淫,但辩方认为,父母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处的义务,刘家共有5个孩子,一度还有干活的小工在家居住,另外租房是有正当理由的,不能认定是为了容留女儿卖淫。
4 沦陷之家受伤害的孩子
“我最难受的是,因为家里的事两个女儿上不成学了。” ——— 张安芬
王家桥,昆明西北方向的城郊接合带。
刘家位于臭水塘边的一间20多平方米的出租屋,凌乱、寒酸,墙角挂着表皮发霉的腊肉。黑色人造革的旧沙发,半边扶手处都撕坏了。那是6月7日左右,全家7口人都被带到了公安机关,好几天,拴在家里的狗,饿疯了,咬坏的。
14岁的婷婷是个清秀的孩子。她说,其他同学都上初中了,来看过我,他们都不问我家的事,其实他们知道。
再问别的,婷婷不吭声,冷冷的,带着怀疑的眼神看你一眼。13岁的娜娜窝在公厕门前的小屋里,她身后的墙上,挂着一个粉色的漂亮书包,她有几个月没背过了。自从3月16日被警方错抓后,婷婷和娜娜就一直没有上学。
“每天早晨6点起来,到晚上12点半,一天才能收十多块钱。”张安芬抱怨。除去承包费,这个公厕每个月能收入不到300元。
“我最难受的是,因为家里的事两个女儿上不成学了。”张安芬又哭了起来。
这个沦陷之家最大的孩子,是16岁的陈艳。她是警方认定的“卖淫女”。但律师以及一位和她在一起生活了多天的记者,认为她只是一个处于青春叛逆期、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的“不良少女”。
今年7月,陈艳在被治安拘留5天后,又被收容教育半年。对这些处罚措施,有法律人士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执法中也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艳即使有卖淫行为,但她还是未成年人,执法更应人性化,感化教育为主。对一般的卖淫女,可能都是罚款了事,对她却处以了治安案件中最重的处罚。”这位人士说。
如今,法院已就陈艳起诉五华公安分局处罚错误的行政诉讼立案。但尚没有开庭审理。
许兴华认为,人们关注警方的错,大人的错,但少有人关注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这些处于社会底层家庭的孩子,正在以他们的未来为赌注,为成人们的错误买单。
11月11日,案件审理完次日,当记者拨通电话时,最早因属下民警粗暴执法、卷入舆论漩涡的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表示,他们也很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但现在“没什么好说的”。
而同一天,五华区检察院的发言人对媒体表示:“我们对案件的指控充满信心。”
■道德与法
法学专家谈“小学生卖淫案”
警惕先“道德污名”再法律追究
“作为父母,在管不住女儿卖淫的情况下,不管了,是否就是容留卖淫?即使他们是默许,也不一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因为容留卖淫,要求提供场所、条件、望风,那些专为提供性服务的娱乐场所,才是真正的容留卖淫者。”在为刘仕华辩护时,许兴华律师这样发问。“小学生卖淫案”虽然按照司法程序在进行,但其间的疑云至今无解,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沉默权缺场被迫“自证其罪”?
西北政法大学刑诉法学副教授魏虹认为,无罪推定是重要的司法原则。在实践中,首先是证明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而不是由辩护方或当事人来证明自己无罪。在“小学生卖淫案”中,认定刘仕华夫妇容留卖淫的责任,要由检察院承担,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就应该疑罪从无。
魏虹认为,在我国,沉默权长期被忽视。沉默权也就是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做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一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权利设置,一直没有运用于司法实践。从法律精神来看,本案中,当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一周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有变相刑讯逼供的嫌疑,应该属于法律排除的范围。利益攸关警方是否应该回避?
此案还涉及刑事侦查中的回避问题。事发后,有人认为,五华分局此前在执法中有一系列违法行为。在因为这些违法行为,受到当事人的指控,并因为媒体报道,警方承担着很大压力的时候,又去追查陈艳卖淫嫖娼案,这也导致警方后来被指责为“报复性执法”。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国伟认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刑事侦查中的办案人员回避,没有规定单位回避。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受到公民指控违法的情况下,又去追查公民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精神,对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五华分局应该回避。警惕对被告人的“道德污名”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谌洪果认为,此案中当事人的道德先被污名化了(包括说他们造假、曾有犯罪前科等),然后再找到一个罪名。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先从道德入手,再以法律制裁。但事实是,道德与罪名无关。虽然从道德角度来说,如果真的是容留卖淫,父母的行为就挑战了道德底线,但其实,道德问题也很复杂,在他们那样的底层生存状况下,事实上有着太多的矛盾、纠结、冲突,不能简单地就定性为容留女儿卖淫。
所以,让人怀疑的是,此案首先是利益问题,涉及到警察的面子,最后转化为道德问题,再转化为法律问题。
谌洪果认为,的确,弱势群体常常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在今日之中国的生活格局之下,他们要生活、挣扎、保护自己,撒谎也可能是弱者的武器。试问,张安芬作为母亲,在那种情况下,不采取自保措施,她还有什么样的选择?“要警惕程序正义可能被作为幌子。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法律被当做工具,来惩治一些人。事实上,法律的本义是约束公权力,而不应是公权力的工具。”谌洪果说。
(注:本组稿件所涉未成年少女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小学生卖淫案”何以成为公共事件
11月10日上午,当网友边民身披白色绶带,上书“小学生卖淫案耻”来到法院门前时,网民“屠夫”也匆匆赶到,在五华区法院门前,摆下一个“云南司法之墓”的木牌,并摆出笔记本电脑,开始为网友“现场直播”。
这些“行为艺术”引来了路人的关注。而法警温和地看着这一切,没有阻拦。
40多岁的边民是昆明当地著名网友。在案发后,他共写下数十篇评论,论述此案中的程序问题。当日,他来到法院门前,是为了抗议案件不公开审理。“人家父母已提出公开审理请求,法院不应该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媒体记者进入法庭。”他说。
法庭外,还有从其他城市赶来的网友。“我们关注公民权利,所以才会关注这个案件。”一位网民告诉记者。
事实上,“小学生卖淫案”,和此前的“躲猫猫”事件一样,正是由于媒体和网络的持续关注,最终演化为一个公共事件。而其间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以网民身份在凯迪网上和网友对话,发出多篇帖子,包括披露“省公安厅厅长怒斥办案民警,列出警方九大错误”等,因其官员身份,更是引起广泛热议。虽然,此事引起警方不满,并引发部分报道此事的媒体受到处理,但其间,网络、媒体、官员的社会互动已然形成。
11月8日,伍皓对《华商报》记者说,自己当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探索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他希望的是,在这样类似的公共事件中,政府的做法更公开、透明。
“小学生卖淫案”至今未审结,但相信民间监督公权力运行的行为不会停止。而司法公正,不能离开这样的社会监督。
■案情脉络
2009年3月16日抓人放人云南省会昆明六年级学生14岁婷婷、13岁娜娜和父母以及叔叔普恩富、“嫖客”王某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带走。其间造成普恩富和姐妹俩受伤。3月17日均获释放。
3月19日 首次 “处检”
张安芬带两个女儿做处女膜鉴定,当时的结果是一个处女膜完整,一个陈旧性破裂。事后,刘、张以刑讯逼供、名誉损害等为由,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投诉。
6月1日 再次 “处检”
刘家人领着娜娜代替姐姐做了处检,结论是“完整”。据报道:“婷婷、娜娜被警方以涉嫌卖淫抓捕,但法医鉴定她俩都是处女……”
6月3日 处分警察
昆明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姐妹卖淫案不成立,王家桥派出所6名警察被停职,所长聂天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月9日 风云突变
昆明警方认定刘仕华有意策划、暴力抗法,真正的卖淫者是其大女儿陈艳,刘故意制造假证据,以另两个女儿误导警方。刘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拘,张安芬被取保候审。
7月初 质疑警方
先被治安拘留、后被收容的陈艳承认卖淫系因警方诱供、威胁所致。有舆论认为,昆明警方由抓妹妹变为抓姐姐,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11月10日 开庭审理昆明五华区
法院以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不公开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