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癞子》:隶属黑暗王国的贱民
正义网-检察日报
《小癞子》是1554年在西班牙出版的一部小说,作者不详。这部书被称为西班牙影响欧洲的两部文学经典之一(另一部即《堂吉诃德》)。由于此书大胆揭露了天主教会的阴暗面,几次遭到教廷的查禁与删减,现在的版本仅是原作的一小部分。原书名为《托美思河的小拉撒路》,拉撒路是《新约·路加福音》中提到的一个癞皮乞丐,杨绛先生因此以谐音译书名为《小癞子》。小说以第一人称自述,讲一位弃儿小癞子到处流浪的故事。在小癞子受伤时还有人周济,可是身体一好,就不再有人理他,驱赶他,说:“你是个流氓花子,快找个好主人干点活儿呀!”
除了不肯救济乞丐,在很多欧洲文学名著中提到乞丐时,还往往会将乞讨等同于罪恶,将乞丐等同于盗贼化身,将流浪汉等同于痞子。因为欧洲古代法律确实对于乞丐、无业游民相当地不宽容。古罗马就有一句法谚:“流浪的百姓比乱窜的野兽更坏。”法律已经将无业的乞丐视为罪犯进行处罚。
在雨果另一部名著《笑面人》里,记载了英国中世纪晚期取缔游民的治罪条例:“特别治罪条例里有一条说:无家可归的人‘比毒蛇、龙、山猫和毒眼蛇还要危险’。”“铁和火是法典上早就规定好了的。法律用烙铁来对付无业游民。”
这里所说的“铁和火”,就是指用烙铁在流浪汉身上打上一个V形的印记,然后判给告发这个流浪汉的告发者当两年的苦工,或者是押到收容所去服劳役。英国1824年公布的《流浪汉法》,仍然禁止流浪汉沿街乞讨、借宿,在公共场所行乞。流浪汉到了他人的屋檐下,至多只能乞讨一点热水,流浪汉若是要求食物的,就有可能被警察抓住强制送进劳役所,甚至关进监狱。在法国,1810年由拿破仑颁布的《法国刑法典》里,明确规定有5条乞丐罪,持有可犯罪工具的乞丐要处2年至5年拘役,而持有100法郎以上财物无法证明来历的处6个月至2年拘役。其他的欧洲国家法律也都基本如此。直到1932年在墨索里尼统治下的意大利,当修改刑法典时,依旧保留有乞讨罪的规定。
相反,在中国传统小说、戏曲里,尤其是明末清初的文学作品里,乞丐形象往往却是正面的。比如凌?初小说《喻世明言》第二十七卷“金玉奴棒打薄情郎”,讲的就是一个乞丐仗义的故事:乞丐首领“团头”金老大收留落魄书生莫稽,招为女婿;莫稽后来居然忘恩负义,遭妻子金玉奴棒打才悔过。这个故事长期流传,成为很多戏曲的著名剧目。明代民间还流传着一个乞丐“穷不怕”仗义行侠的故事,后来清初作家李渔把这个故事收入了短篇小说集《连城璧》。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说过“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的话,不过他是站在朝廷的立场上,并非要求保护私有权,而是主张政府给予百姓有一定的产业,减少犯罪发生,“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於死亡”,这样才能教化百姓。这样的出发点显然并不能引出压制一切流浪乞讨行为的法律。
而欧洲地区的古代法律文化在很早就开始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作为法律核心。古代雅典的每一任执政官上台时都必须宣誓维护私有财产。古代欧洲的法律对没有任何财产的流浪汉、乞丐们充满了警惕,唯恐他们构成对于私有财产的侵害与威胁。而在基督教的教义中,懒惰一直是一项罪过。天主教正式定出“七宗罪”,包括了“骄傲、贪婪、迷色、忿怒、嫉妒、贪饕、懒惰”。到了中世纪晚期,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兴起的时候,“懒惰”成为新兴资产阶级驱赶大众转化为雇佣劳动者目标的大敌,因此流浪乞讨者也被继续视为社会公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