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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后答疑规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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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是法院作出案件裁判后,当事人对案件的证据采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分析说理等方面不理解,存有疑惑,需要相关审判业务庭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与解释,使之接受裁判,息诉罢访而实施的一项工作。一般在本院案件裁判后3个月内酌情安排,凡已经申请再审审查和申诉复查的一般不再安排。

■案件裁判后,当事人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对案件裁判存有疑惑、不解的,由立案庭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安排一次答疑工作。

■原审审判庭应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相关法官进行判后答疑。

■答疑工作可由答疑法官和立案庭信访法官共同参与,答疑应有针对性、耐心仔细,注意做好疏导稳定工作,并作答疑记录。

■立案庭负责对答疑工作记录建档保管,并落实答疑后续工作。

■立案庭负责判后答疑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或信访电脑管理系统,每季度汇总并上网通报。

■当事人对中止执行、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不动产和其他产权与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执行措施持有异议要求释明的,可酌情比照前述条款的程序规定办理。

■判后答疑工作应列入各法院岗位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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