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天价捞尸”事件到底应该谴责谁
红网
报载,荆州市人民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现场收取3.6万元费用的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因额外向学校索要烟和矿泉水“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见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天价捞尸”的负责人陈波被拘留,也许一些人拍手叫好。从情理上讲,打捞公司在打捞英雄遗体时,索要天价,有违社会公道,应该受到谴责;从法律上讲,打捞人员趁人之危,索要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涉嫌敲诈勒索,给予拘留也不为过。但在调查过程中,打捞公司负责人陈波等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要打捞的是3个救人英雄,不然的话把所收钱当场捐出来就“名利双收”了。后来知道后,都表示了悔过之意,愿意退还打捞费,并向死者家属及社会公开道歉。何况,他们敲诈勒索的财物金额不大,如果是在平时,也许不会被拘留。而今,为什么公安机关要拘留他们?说穿了,就是一边舍己救人,一边却见利忘义,形成鲜明的反差,不进行拘留,难以服众。
但我们反过来想一想,打捞公司是干什么的?其职业就是捞尸,以打捞尸体为营生。这是公司的企业属性所决定的,企业不讲利润,那天下的企业都不关门大吉了?而当地物价部门对尸体打捞价格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打捞公司索钱捞尸不算是违法行为。就像医院抢救病人一样,不先缴足钱,医生会给病人做手术吗?再想想,同学们报警求助后,当地海事部门、水上派出所、公安消防人员都赶到了,为什么不进行打捞?而在打捞公司进行“天价捞尸”时,为什么不进行制止或协调?就前一问来说,听说他们不具备条件、没有专业设备,不能提供相关的救援。这不得不说明,当地政府紧急救援(特别是水上救援)严重缺位。正是这种严重缺位,给打捞公司挟尸要价培育了不良的土壤。就后一问来说,也许他们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正是这种想法,折射出了他们职业的失守。
按理说,紧急救援,是属于公益领域的服务范畴,理应由政府“买单”。而今,政府没有自己的“打捞公司”,任由民间打捞公司负责相关救助,必然会使本是公益救助的行为变成赤裸裸的商业化救助行径,从而导致了“天价捞尸”事件的发生。对照此,再想想“天价捞尸”事件,我们到底应该谴责谁?
稿源:红网 作者:玫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