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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一合同诈骗案主犯抗诉后改判重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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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湘西11月9日讯(通讯员 王胜武)日前,由湖南湘西泸溪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经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后,涉案主要被告人黄远生由原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改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据悉,这也是泸溪县检察院自今年五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以来,经该院提请抗诉后获得二审法院改判的第二起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中旬,被告人黄远生邀约被告人龙宗好、龙来富、刘本南等共七人,以4.2万元价格在泸溪购得110吨低品位铜矿石(含铜量仅为0.3%),尔后,黄远生唆使龙宗好以“黄天喜”名字为龙办得一张假身份证,对外以“黄天喜”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称此批铜矿石含铜量达到15%以上。获此信息的外地商人武某、赵某,旋即赶到泸溪查看货物并当场取样。取样后的当天晚上,被告人龙宗好(“黄天喜”)趁受害人不备,偷偷将事先准备好品位达到21.69%的铜矿石样品与先前取好的品位仅有0.3%的样品予以调包。次日,蒙在鼓里的受害人经过检测发现此批铜矿石品位高达20%以上,便随即与几被告人签订购销合同并预付其货款34.8万元。另在2008年4月中旬,被告人黄远生还邀约龙来富等人采用同样方式,骗取云南商人高某某预付货款42.56万元。

一审法院针对上述事实,仅将被告人黄远生等诈骗武、赵二人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且将被告人为实施犯罪的支出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而对黄远生等人诈骗高某某42.56万元却不予认定。据此,按照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黄远生有期徒刑五年。案件抗诉后,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对泸溪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远生两次诈骗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将其为实施犯罪的支出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于法无据,同时认为黄的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因此,以合同诈骗罪改判被告人黄远生有期徒刑十一年。

稿源:红网 作者:王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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