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建议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

法制周报-e法网

关注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建议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

调整犯罪起刑点不能“厚官薄民”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建议调整贪贿罪起刑点引热议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

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

“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

张军指出,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

刑法专家:

不赞成以贪污受贿多少定罪

针对这一“起刑点”的争论目前已经掀起了一阵热潮。对此,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冯卫国教授,请他对这一现象进行指点。

“我对此的观点一直是‘严而不厉’。我并不主张再把贪污受贿起刑点抬高,相反,我认为可以再降低。这样能够扩大对贪污受贿的打击面的同时不会助长社会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冯教授这样说,他指的“严而不厉”实际上是指扩大刑法打击面,从而增加刑罚规模;降低刑罚强度,走轻刑化道路。

“我个人并不赞同以贪污受贿数额多少而定罪,因为这样对打击违法分子不一定有效。像目前我国对非暴力案件的判罚上,我觉得还是要‘入口严’、‘量刑适度’。法律上不应该以贪污受贿数额多少来完全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而是更要注重事件对社会的影响!”在冯教授看来,数额并不能代表着社会影响力,作为社会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最主要的还是要看事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调整犯罪起刑点

不能“厚官薄民”   

在《刑法》中,盗窃罪的起刑点是500元即构成犯罪。而贪污4999元却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百姓“偷”500元就犯罪了,而官员“偷”4999元还不算犯罪。由此,如果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会不会助长一些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有专家发表评论认为,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1997年的5000元和现在的5000元确实没有可比性,因此,现在一些地方早就突破了贪污贿赂罪5000元起刑点的规定,达到2万元、5万元甚至更高。从这个角度来看,调整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是大势所趋。但是,调整犯罪起刑点绝不能“厚官薄民”。

曾经轰动一时的陈良宇案(利用职务之便,在1988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而同样备受关注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重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官员“偷”200多万判18年,而百姓“偷”17.5万险些判处无期徒刑,我们真的要呼吁:不能再这样“厚官薄民”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原则要求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行刑标准,不能因被告人的不同身份,就区别对待。而且,调整犯罪起刑点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考虑各罪名定罪量刑轻重的衔接,必须考虑法律公平和社会公平。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经济犯罪的起刑点提高是应该的,但却不能仅仅提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盗窃罪等普通人员犯罪的起刑点也要相应提高,如此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