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盗版书首次定罪判刑 涉案金额高达292万余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刘昌武 通讯员张胜利
本报讯 盗版书不仅欺骗读者,也给出版业带来了危害。昨天,经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公诉,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盗版书籍案,贩卖104种盗版图书、涉案金额高达292万余元的被告人刘庆江被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据悉,因贩卖盗版图书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判刑,这在郑州尚属首例。
现年40岁的被告人刘庆江系卫辉市人,2007年,刘庆江在新乡市开办书店,并因此认识了在郑州专门贩卖盗版图书的书贩杜冠军(另案处理),因刘庆江熟知书籍的消费人群和消费淡旺季,杜冠军因此邀请刘庆江到郑州一同贩卖盗版图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刘庆江伙同杜冠军一起贩卖盗版图书,2008年6月以后,刘、杜二人分开,刘庆江投资单独贩卖成人高招、自考及考研类等盗版书籍。为方便贩卖,刘庆江还在郑州市北环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专门送货。为了防止被出版部门查获,刘庆江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不同地点租了6个仓库用于存放盗版图书。今年1月10日上午,刘庆江的雇用人员焦某到中原区须水镇小京水村的一个仓库取图书时,被郑州市出版物市场稽查大队人员当场抓获。随后,稽查人员对该处与另外5处存放图书的仓库进行查处,共扣押图书104种,总标价292万余元,经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这104种图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或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4月24日,刘庆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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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犯该项罪名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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