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冒名上大学 父亲获刑两年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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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峥嵘 信息时报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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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
□据潇湘晨报报道
曾轰动一时的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上大学事件,近日有了新结果。10月26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佳俊的父亲、原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伪造户口专用印章
2004年王佳俊参加高考的成绩为335分,未上普通高等大学本科最低控制录取线。 2004年9月期间,王峥嵘为了使女儿能够顺利读上二本大学,到处搜集有关考生的高考信息。在女儿班主任老师张某处得知罗彩霞高考成绩为514分但未被二本学校录取时,便产生了让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去读二本的念头。随后,王峥嵘在张某处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信息资料,随后请他人私自雕刻了一枚“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并伪造了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等证件,从而使其女儿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顺利进入贵州师范大学就读。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
办理证件事情败露
2008年,王佳俊毕业后用罗彩霞的名字办理了毕业证、教师证等相关证件。今年年初,罗彩霞在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时因已注册而遭到拒绝。今年3月1日,罗彩霞向银行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被拒绝。经过查询,罗彩霞得知其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被王佳俊冒用。 3月初,王峥嵘得知罗彩霞已知身份被冒用后,便主动找到罗彩霞商议解决此事,并承诺不会影响罗彩霞的毕业及大学文凭、学士学位、教师资格证的取得。 4月5日,王佳俊向贵州师范大学申请注销“罗彩霞”在贵州师范大学的毕业证等相关证件。
5月19日,贵州省教育厅收回“罗彩霞”在贵州师范大学毕业后获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并予以注销。
主动自首交待原委
王峥嵘出生于邵东县,被捕前系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另查明,王峥嵘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刑拘,2007年2月12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此事件被新闻媒体披露后,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今年5月7日,王峥嵘到邵东县天宏宾馆五楼省市联合调查组投案。5月14日,王峥嵘被刑事拘留,在5月14日公安干警的第一次审讯中,王峥嵘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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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罗彩霞:我自己早已释然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已经回到天津的受害者罗彩霞,小罗说,自己也是刚刚才听说了王峥嵘获刑的消息,对于两年的判罚,小罗表示相信此一审判决是根据国家法律作出的公正判罚,自己完全可以接受。而谈起王家对她所造成的伤害,小罗说:“其实我自己早已经释然了。 ”
毕业后,罗彩霞曾经到北京一所私立学校担任助教工作,但是由于生活和工作方面的不适应,小罗已经辞去了在北京的工作,回到了曾经生活过4年的第二故乡天津,并和他人合租了一间房子。由于始终热爱自己的旅游管理专业,罗彩霞最近又重操旧业干起了兼职导游,虽然生活上有些青黄不接,但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
罗彩霞告诉记者,被冒名顶替的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身份基本上已经恢复,但是银行卡却至今没能解决,只能借用他人的卡。
罗彩霞回到天津的另一个目的是等待自己被侵权案子的开庭,虽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之一的邵东一中曾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已被西青法院予以驳回。小罗说:“相比王峥嵘的判刑,我更在乎的是在天津的官司,希望能尽早开庭,让此事能够最终尘埃落定。 ”
《每日新报》供稿声 音
从“临时性强奸”看判决书说理
浙江湖州南浔法院的法官们恐怕怎么也想不到,他们的一纸判决竟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更让人意外的是,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对两名强奸被告人各判处三年徒刑这一判决结果,而是判决书中的一句话——“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短短几天时间,“临时性强奸”成为当下最新的网络流行语,大有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词汇分庭抗礼之势(11月2日《羊城晚报》)。与“躲猫猫”等流行语相比,“临时性强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诞生并没有以人的生命为代价,但相同之处是,它所反映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判决当以事实为根据。在案件细节未全盘公布之前,笔者不敢贸然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妄加评断。然而,仅就目前新闻报道披露的情况看,网友的质疑不无道理。
判决中使用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表述,其用意显然是想表明邱某和蔡某两人的罪行与普通强奸犯罪有所区别,因为这二人并非惯有为非作歹之心,仅是临时起意铸成大错。然而,从语法上的角度看,“临时”这个词可以用来修饰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但却无论如何不能用来修饰强奸行为本身。在汉语中,临时的意思是 “非正式的、短时间的”。如果邱某和蔡某的强奸罪行被说成是“临时性”的话,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哪些强奸行为是“正式的”,抑或“长期的”呢?强奸作为一个非持续性的犯罪行为过程,本不应有临时与正式之分,判决书在这里犯有明显的语法错误。
可问题在于,尽管判决书用词不当,但却并不影响人们对判决书内容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中的一个语法错误怎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呢?笔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司法判决长期缺少说理。英国法谚云:“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判决书的说理过程和判决的结果一样重要。判决书注重说理,则能像宋鱼水法官一样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判决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则即使正确的判决也难逃被批驳的命运。可以说,正是我国司法判决普遍缺少说理的现实,才使得网友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如此敏感、如此较真儿,非要抓住把柄不放。判决书说理不充分,岂能服众?判决不能服众,司法权威岂能树立?有网友借此调侃道:莫非这个判决本身也是一个“临时性的即意判决”?一个看似孤立的“吹毛求疵”行为的背后,实则反映了人们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和对司法判决加强说理的渴望。
该案说理过程最大的硬伤在于判决书对轮奸问题的回避。不少网友指出,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共同对陈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轮奸。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从新闻报道所描述的案件情况看,邱某和蔡某的行为确实应当属于轮奸行为,即使真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也不会低于十年。然而,判决书在对这一影响量刑的重大情节并未涉及的情况下就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徒刑,又怎能不引起公众的质疑呢? 检察日报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