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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岛》——诱人的寻宝探险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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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建

魅力长存的寻宝故事

小说《金银岛》是英国小说家罗伯特·路易斯·史蒂文森(Robert Louis Stevenson)的成名作。这部小说先是在杂志上连载,引发广泛的关注,最后在1883年正式出版。

故事开始于18世纪的英国苏格兰,少年吉姆在他父母经营的小旅馆里结识了老水手彭斯,并在无意中得到了一张海盗的藏宝图。吉姆在当地乡绅支援下组织了探险队前往藏宝的金银岛。想不到一伙正在觊觎这批宝藏的海盗也混入了这个探宝队。于是探宝的和劫宝的在荒岛上展开一场恶斗。几经艰险,吉姆和他的伙伴们终于打败了海盗,成功取得宝藏。

这部小说当时风行于英美,为以后的海盗小说、惊险探宝小说提供了基本的模式。不是进行密谋就是发生斗殴的小旅店、小饭馆的场景,真瞎子或假瞎子,或者是戴着一只眼罩的半瞎的海盗船长,装着木腿的水手,大洋中神秘的荒岛,难解的藏宝图等,这些后来探宝、海盗故事的惯用套路,大多是由这部小说开创的。

获得海盗宝藏而发家致富的故事,在19世纪其他的欧美小说中也相当常见。最著名的莫过于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水手邓蒂斯之所以后来能够快意恩仇,就是靠的法利亚长老要他牢记在脑海里的那张基督山荒岛上的藏宝图。

中国古代类似的发现宝藏的故事也很多。最著名的比如汉代“郭巨埋儿得金”故事。郭巨担心自己新生的儿子和父母“夺食”,打算将新生的儿子活埋,不料在挖坑时发现了一箱黄金,是上天对他孝行的报应。从此衣食无忧,奉亲养子。而元代剧作家关汉卿的《状元堂陈母教子》,说的又是一个不同的事例:陈母守寡拉扯三子一女长大,有一次打墙时刨出了一窟金银,大儿子说“这是天赐予俺的钱财”,陈母却下令掩埋,引宋儒邵尧夫训子之言“我欲教汝为大贤,未知天意肯从否”,教子好好读书。以后果然老大、老二接连中了状元,女儿也招到一个状元女婿。最小的儿子只因为掩埋时拿了四个金元宝,一直被陈母及兄弟们看不起,但最后居然也中了状元。

可见无论中西,发现宝藏总是一件令人神往的事。

宝藏的归属

在私有制充分发展后,就形成所谓的“先占”原则。任何有财产意义的物件,都被认为“应该”有一个主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财产已经有主人时,就被认为是“无主物”,谁先占有,谁就获得所有权,就成为财物的主人。

这种法律很早就已经严密化。比如罗马帝国时期的《查士丁尼法典》,规定在荒地、无主土地或自己的土地内,发现主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但如果是在他人土地里发现的,土地主人有权获得埋藏物价值的一半。

19世纪初的《拿破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原则。第716条埋藏物明确了定义:“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在自己的土地里发现埋藏物的,就获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如果是在他人土地里发现埋藏物的,发现人可以获得其中的一半,还有一半应该属于土地所有人。

还有一个问题是,租用别人土地的人如果发现了埋藏物,应该如何处理呢?《拿破仑法典》第598条明确规定,租用别人土地的“用益权人”对于在土地中发现的埋藏物,没有任何的权利。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欧亚大陆另一边的古代中国,法律的规定几乎与同时代的欧洲一模一样。比查士丁尼法典晚公布大约一百年的中国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议》,将埋藏物称之为“宿藏物”,明确规定:凡在自己及国有土地内发现的宿藏物均归发现人所有,但如果发现的是古器钟鼎之类形制特别的宿藏物,就应该送官府,“送官酬值”,由官府出价收购。凡在他人土地发现的宿藏物,“合与地主中分”,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得二分之一。这项法律先后被两宋及元代沿袭。

不过到了明朝,中国的法律规定有一个大转变。14世纪晚期公布的《大明律》规定,不管是在国有土地、无主荒地,还是他人土地里发现的埋藏物,一律都允许发现人“收用”。只是如果是“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就必须在30日之内送官,全都归官府所有,没有报酬可言。后来清朝法律完全沿袭了这些规定。因此可以说,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强调的是保护发现人的权利。

“无奈”的海岛探宝

不过《金银岛》故事有点蹊跷的是,吉姆发现的藏宝图,指明宝藏的地点是在远离英国本土的海岛上。故事从英国本土开始的线索,要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加勒比海才开始探宝、掘宝。后来英国出现的很多类似的探宝故事,也都是把宝藏地点置于海外荒岛之上,于是探宝故事总是和海盗故事穿插,成为独特的小说类型。

这种现象当然可以从英国当时作为海上强权国家的历史背景去解释。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作为一个小小的岛国,英国人逐渐打败并取代了欧洲老牌的几个海外殖民大国,建立起横跨世界各大洋的“日不落帝国”。这种海外扩张的历史印记,深深打在了英国人的国家记忆之上,自然会把很多的传奇故事背景置于海外。

不过实际上还有一个更直接的理由,那就是英国的法律不同于欧洲大陆,对于埋藏物的归属有自己的规定。自从1066年诺曼王朝统治英格兰后,就实行“土地国有制”,规定国王才是全英格兰土地的真正的主人,拥有土地的贵族领主只是经过国王批准的土地占有人。因此,凡是一切真正值钱的埋藏物(或者叫珍宝;treasure-trove),都应该归国王所有。因此英国人在英国本土即使发现了地下埋藏的宝藏,也只能算是替国王增加财富。

到了《金银岛》小说的时代,国王的土地使用权早就只剩下了象征性的意义,但是由于长期的法律传统,留给宝藏发现人的空间还是非常的狭小的。1886年发生的一个案例,一位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里挖到了一艘史前小船,将土地出租给他的地主提出要求,双方打了很长时间的官司,最后法官还是将这条古董船判给了土地所有人。

既然在英国本土即使发现了宝藏,宝藏也和发现人没有什么关系,那么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作者只好把诱人的探宝故事的场景放在“天高皇帝远”的海外荒岛上了。

作为赃物的宝藏

《金银岛》的探宝故事还有一个问题是,吉姆和他的伙伴们发现的宝藏是海盗们的赃物,是海盗们抢劫来的财宝,财宝原来应该是有合法主人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无主物。难道法律允许将强盗的赃物转为合法的财产吗?

这也正是作者史蒂文森要把故事情节放在英国境外的原因之一。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将赃物转为合法的财产。将近4000年前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将买受他人赃物的行为视同为窃贼行为,同样处罚。比如收受从神庙、宫廷窃出财产的都要处死,购买盗窃赃物的,无论是金银、牛马、奴隶,也都作为窃贼处死。主张先占原则的古罗马《十二表法》,也不允许将赃物经占有一段时间后,依照时效原则取得合法所有权。

中国的《唐律疏议》也采取一样的原则。明确规定所有发现的赃物都应该归还原主人,即使是赃物经过了“转易”(交易)变成了“他物”(比如窃取的是马,和人交换成驴),以及“生产蕃息”(特意注明“婢产子,马生驹之类”),都要作为赃物归还原主。只有在原赃物财产被人经营后产生的利润,因为“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可以合法归不知情的曾占有、经营赃物的人。以后这一原则一直沿袭到清末都没有改变。 

在英国,法律也一直有同样的原则。尤其是海盗抢劫到的财物,都必须应该归还原主,原主死亡的,也要归还给合法的继承人。原来用过法律曾对海难后漂流上岸的财物采取先占原则,允许打捞者将海难漂流财物合法据为己有。可是后来有一些盗匪故意破坏、移动海岸的灯塔、灯标,使海船判断方位错误而导致触礁、搁浅,盗匪乘机抢劫财物,号称是打捞所得。英国政府为此专门制定法律,严厉惩罚这些海岸打劫的海盗行为,并规定,只要在海难发生后海船上有人幸存上岸的,海难船只的财物就不得作为漂流物而被人合法占有。再到后来,进一步严格到,海难船上只要有生物尚存的,全船任何财物都不得当作漂流物占为己有。

《金银岛》的作者史蒂文森,原来的职业就是律师,对于法律自然非常熟悉。他不会去描写明显违反法律的故事情节,要使得主人公能够合法获取宝藏,他只能把藏宝地点搬离英国本土,放到一个没有国籍的荒岛上去;赃物本身也变成了海盗们在大洋中劫船所得,无法确认受害船只的国籍,更没有受害海员的国籍、姓名之类的资料。这样才让故事不违反英国的法律和基本的道德底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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