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抢救可用救助基金垫付
北京日报
因为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逸耽误受害人抢救的事情今后将不再发生。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将垫付三种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年“纸上谈兵”明年落实
李先生遭遇车祸后,肇事人逃逸。生活拮据的家人曾为抢救费四处举债。事实上,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经明确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但这一制度“冷板凳”愣是一坐五年,没有落到实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目前,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对伤者的抢救费先行垫付。其中,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度为10万元、医疗费用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为2000元。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肇事人逃逸、肇事车根本没上交强险,或是抢救费用已经超过交强险赔偿额度的情形,大多由医院垫付或者受害人家属承担,影响了伤者的及时抢救。
新出台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基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并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办法》将于明年实施,救助基金不再纸上谈兵。
三种情形可获救助基金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基金来自六种途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马上就访
本市将出台实施细则
依照《办法》中“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的规定,本市也将设立救助基金。
昨天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本市落实《办法》规定,还需要与公安、卫生、保监、农业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细则。市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表示,市保监局将督促保险公司足额依照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上缴救助基金。市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梅冰松介绍,本市各部门还将研究出台实施《办法》的细则。
市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表示,救助基金填补了以往制度遗留的保障盲区,必将对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但目前本市交强险垫付职能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保障,明明应该是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最后都成了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事后理赔。本报记者 侯莎莎 RJ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