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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字报“曝光”欠债引发名誉权官司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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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吴涛)梁先生以某科技公司拖欠其款项为名,在该公司的大门口和市慈善会、赛格电子市场等地举大字报进行“曝光”,对方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梁先生应停止对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在该公司内部刊物中刊登对该公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梁先生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大字报反映债务纠纷成被告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诉称,从2008年11月以来,梁先生一直以该公司拖欠其款项为名,到处散播有损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言论,分别在深圳市慈善会、深圳市狮子会香蜜湖分会、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该公司大门口等处通过举大字报的形式,诋毁该公司及其法人的名誉。大字报的内容是:“慈善家某电子陈某某拖款不付不够朋友不讲信誉不应该!”

2009年1月,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梁先生仍我行我素,接二连三地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函告该公司的朋友、合作伙伴、供应商及政府机关等,从而诋毁其名誉,造成该公司社会评论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该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梁先生立即停止对该公司名誉权构成侵害的相关活动或言论;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审判被告侵权成立

一审开庭时,梁先生辩称,他与某科技公司法人陈某某有业务往来,该公司至今有款项未支付给他,他多次上门追收,但公司找借口不付。为提醒该公司及其董事长重视信誉,所以拍了几张他举大字报“曝光”此事的照片,发给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目的是要求该公司不要做不够朋友、不讲信誉之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梁先生以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在公众场合、相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举有损某科技公司声誉的大字报,其行为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故某科技公司要求梁先生停止侵害,并在其内部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梁先生应停止对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在该公司内部刊物中刊登对该公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梁先生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称“慈善家某电子陈某某拖款不付不够朋友讲信誉不应该”照片均是在一分钟以内拍照完成,并且在其他人没注意到的情况下拍的。照片是他为了敦促对方不再拖欠货款,发电子邮件给陈某某以及与其有关联的有限人员,邮件内容是提醒陈某某珍视慈善卓著、信誉卓著的宣传,不做拖款不付不够朋友不讲信誉之举。其不存在长时间、大范围采取歪曲事实、诽谤的行为,不构成对某科技公司的侵害。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方式,敦请其讲信誉、及时付款的行为不违法。

昨日上午,某科技公司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只向法官提交了书面答辩。梁先生则又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他和陈某某之前存在债务纠纷,陈某某还曾发短信让他“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梁先生还认为,他大字报上写的是“某电子”公司,而不是同名的某科技公司,所以对方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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