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借壳”放贷藏隐患 泰安仅一个法庭10个月就审理此类案件近百起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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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设计姚继贵
记者从泰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仅泰前法庭涉及理财公司的案件已近百起,比去年增长了4-5成。据了解,泰安市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理财这一项的公司已达200多家,而今年新注册登记的有100多家。理财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背后是否存有某种隐患?15日,记者对此作了一番调查。
理财公司多为借贷中介
15日上午,记者来到火车站附近一家理财公司。记者询问工作人员:“我手头有两三万元的闲置资金想要注入该公司,需要办什么手续?”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把钱投入公司后,由公司来联系有贷款需求的人,达成贷款意向后,公司将出具一张借据给记者,借据上将盖公司老板以及公司的印章,而记者作为出借人将与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公司对于借款人的条件有很严格的限制,要求借款人必须要有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业担保,或者有房产证和汽车质押。理财公司审查好借款人的身份之后将其介绍给出款人。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条件合适两人就可以签订合同了。当记者问一旦借款方还不上钱该怎么办时,李女士说,公司出钱把钱还上。
位于东岳大街的一家理财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放款人可以自己拿着钱,只需在公司做一个登记,由公司去寻找有贷款需求的人然后对其进行考查,最后再引荐给放款人,双方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借贷合同了。
记者了解到,以投资理财为名义开的公司,大多仅有借放贷款一项业务,并不提供其他的理财咨询服务。这些理财公司的放款利息大多在1分5到2分之间,有几家理财公司却报出了高达三四分的利息,而银行同期利息在四五厘之间。
律师说法
民间放贷法律难以保护
泰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注册登记一家理财公司与登记其他普通公司的手续都是一样的,只要申请条件符合公司法就可以注册,注册资金10万元就可以,进入门槛非常低。9月份以来,工商部门已下文,停止了理财公司的登记注册。
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众多理财公司正是瞅准了这一点,但是目前理财公司仍然是一种新生事物,整个行业并不规范,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理财公司仍有一定差距,不少理财公司其实就是一个“放贷公司”,很多持有闲散资金的市民因为受到高额利息的诱惑选择理财公司来进行资金增值。理财公司借贷手续比起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要简单许多,这也是理财公司出现并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理财公司放贷过程中,如果不签合同,出现纠纷,理财公司拒绝付款,放贷人就会吃亏;大部分理财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限,借款人如果发生亏损,吃亏的也是放贷人。
专家评说
民间借贷灵活但缺规范
泰山区法院刘法生说,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我国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较为灵活的贷款方式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理财公司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目前这些理财公司成为放贷公司,他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对其加强监管,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规范其市场行为。
中国银行泰安分行的肖科长称,民间借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行业的不足,对促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急需资金起到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但应当看到,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民间借贷也的确存在某些风险隐患。各金融机构为防范信贷风险,都制定了较为详尽的贷款操作规程,贷款手续也的确存在手续较为繁琐的现象,事实上各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的制定上,就已经考虑到了贷款手续问题,贷款所需条件应该说是在防范信贷风险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不必要的贷款手续。
案例警示
高额利息背后隐藏风险
泰山区人民法院泰前法庭日前审结一起案例,原告为获得高额利息将钱交给理财公司,理财公司将钱借给借贷人,后借贷人将钱还给理财公司,但理财公司却没将钱还给原告。原告找到借贷人要求还款时却被告知已经将钱还给了理财公司。当原告找到这家理财公司索要钱款时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这家理财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由于已经找不到理财公司的任何员工,法庭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理财公司退还原告人相应数额的钱款,但至今无法执行。
审理该案的泰前法庭庭长刘法生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仅泰前法庭已经审理了将近100起涉及理财公司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5成。刘法生说,理财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搭建一个桥梁,然后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费,这是合法的。但是,现在很多理财公司在这个借贷过程当中所充当的角色已经不仅仅是中介方。实际上,这些理财公司的资金都出自公司员工或者员工亲属,看上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实则也是自然人与理财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这就已经属于一种放贷行为。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只允许个人之间借贷以及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泰安市银监会吴主任指出,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中并不包括理财公司,一些理财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针对部分理财公司所说的如果借款方还不上钱则由理财公司出资还给出借人,出借人不会承担任何风险的说法,刘法生说,理财公司起到的只是一种中介作用,他们做出的这种承诺恰恰印证了理财公司的业务已经演化成放贷行为。而且一旦理财公司消失或者借款人无法还款,出借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因此这其中存有不小隐患。
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庭朱副庭长也表示,理财公司账户上一般都不会有很多的财产,而且一旦理财公司凭空消失,找不到能够执行的人,那么要执行完结非常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