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解读:陈欠采暖费咋补?新房如何交费?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讯 新一轮的采暖期就要到了,有许多用户咨询今冬供热相关的政策。本网记者联系了沈阳市供热办,根据相关政策对市民的疑问给予解答。
问:今冬的采暖费价格有何变化?
答:今年冬季我市采暖费仍执行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
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采暖执行居民供热价格。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的50%执行。
非居民用热采用计量方式交费的,按基本热价+计量热价计算。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超高按规定加价);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
对于2008年提前按原标准交费的用户,依据沈阳市物价局【2008】92号文件规定,按6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没有单位报销的采暖费的居民按3.3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
问:刚刚办理入,当年新建的入住小区采暖费该如何交纳?
答:根据《关于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
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
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它规定收缴采暖费。
问:属于原来工作单位陈欠的采暖费该不该由用户自己来补交?
答:市供热办今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文件中规定: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
根据此规定,供热单位须根据用户房屋分户供热前原有的供热合同,确认当时交费主体是用户所在单位,还是用户个人,如是用户所在单位,须向用户单位确认和追缴采暖费;如果用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工作证、退休证、下岗证等曾在欠费单位工作的身份证明,供热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凡用户在过去已经协助供热单位获得过单位欠费证明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再次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当年的采暖费。
问:原所在企业破产,但欠供热单位采暖费,这种陈欠采暖费该交吗?
答:职工原所在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一种债务。企业破产后,其所欠债务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该企业破产清算结果予以处理。市供热办在2009年公布的《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问:用户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时,陈欠采暖费该如何处理?
答: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
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问: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怎么办?
答: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房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对居民住宅供热室温不达标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测温和退费办法,基本程序是:
①用户感到室温不达标后提出测温;
②供热单位入户测温;
③双方确认测温结果;
④如无争议并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⑤如有争议,可申请沈阳计量测试院测温。确认室温不达标后,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问:购买的房屋赠送的阁楼需要交采暖费吗?
答: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问:今年冬天不想供暖,该如何申请停供?
答:在采暖期中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应在供热期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停供要求,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