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乘客“连坐”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几个月以来,因司机醉驾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在各地多次发生。如何惩治酒后驾驶行为,成为社会各界空前关注的话题。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拟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进行处罚。此举再次引起各界关注。
新闻背景: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征求意见稿拟加大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征求意见稿亦拟加大对饮酒驾驶刑事处罚力度,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连带责任”内容:对不劝阻、不制止司机醉驾的同车乘客设定罚款。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连带责任”内容:对不劝阻、不制止司机醉酒驾驶的同车乘客设定罚款处罚,很多人表示支持,但也有人提出了质疑和担忧:劝阻司机醉酒驾驶是否为同车乘客的法定义务?乘客应不应该承担劝阻司机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如何判定同车乘客是否劝阻的问题?如果曾经劝阻但未成功,同车乘客是否也受罚?此规定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意义是什么?
基于法定附随义务可以处罚乘客
王元庆(黑龙江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处罚醉酒驾车的乘客,但基于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乘客对醉酒驾驶人应当负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法定义务,不能放任其醉酒驾车。如发现司机醉酒驾驶,应当先进行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可以立即下车并报警。如果乘客明知司机醉驾易发生交通事故却不进行必要的劝阻和制止,就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司机醉驾,处罚乘客,是有法理依据的。其目的在于,提醒同车人有责任劝阻司机的醉驾行为,减少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实际操作中的细节问题,在作出处罚规定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细化,不能太笼统,应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处罚同车乘客应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据此,司机醉驾能不能处罚乘客,关键在于乘客有无义务劝阻司机的醉驾行为,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如果乘客对一名酒气熏天的司机不加劝阻,任其开车上路,可以称得上是对司机醉驾的“纵容”。这样的乘客不仅不顾及自身和其他乘客的安全,更是表现了对于公共安全的漠不关心,对其处罚是有道理的。公安部交管局征求意见稿中之所以欲作如此修改,考虑的情况可能是亲朋好友一起喝酒后,碍于情面而很少对醉酒驾车的司机进行劝阻,希望通过对乘客的处罚,来增加对醉酒驾驶的监督制约力量。
但换个角度看,如果只是笼统地规定司机醉驾,乘客“连坐”,恐怕不一定都合情合理。比如长途客车,乘客自购买车票时起,即与客运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司机有义务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求乘客检查司机是否饮酒,无疑加重了乘客的责任,一旦司机因醉驾出了事故,乘客跟着受罚,显然是不公平的。再者,这样的规定实践中几乎无法操作。比如要求乘客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之前检查司机是否饮酒是不现实的。如果有的司机喝的酒并不太多,那么检查起来就十分困难,而且征求意见稿拟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酒精数值标准,无疑会进一步增加检查难度。
其实,对醉驾司机同车乘客进行处罚并非我国首创,很多国家如日本、芬兰已有先例。对于该处罚规定应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即只能适用于乘客明知司机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并排除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