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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原判

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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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韩冰 报道/摄

本报松原讯 昨日上午,松原建市以来首例涉黑案——汪贵民涉黑团伙案二审(终审)宣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4月,松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汪氏团伙展开秘密侦查。2007年9月21日,刑警支队展开全面抓捕,仅用10余天时间,抓获团伙成员24人,破获刑事案件15起。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汪氏涉黑团伙由汪贵民拉拢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其中汪贵民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彦君、葛满意为积极参加者,刘晓宁、修建华为其他参加者。该团伙以非法销售、收购原油为主线,并用非法所得支持团伙组织活动开销。同时,该团伙以汪贵民经营的桌球城为据点,经常活动在松原和肇源接壤处的扶余县长春岭镇下岱吉等码头,长期控制该区域,为非作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2月21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公开对汪氏团伙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汪贵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非法经营罪、犯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郭彦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非法经营罪、犯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葛满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贩卖毒品罪、犯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汪贵军犯非法经营罪、犯非法拘禁罪、犯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汪宝华犯非法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21名涉案被告人分别因犯有非法经营罪、犯故意伤害罪、犯贩卖毒品罪等被判处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宣判后,汪贵民、郭彦君、葛满意等7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当庭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汪贵民、郭彦君、葛满意等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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