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成部分疑犯“护身符”“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劳教所不要、监狱不管”,检察官建议设特殊羁押场所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刘昌武通讯员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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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病人涉嫌犯罪,因病不宜羁押而多被取保候审,很多疑犯从而失去了行踪。更引起司法机关强烈关注的是,疾病成了部分疑犯的“护身符”,他们以不宜羁押作为优势,在“放了抓、抓了放”中,变本加厉地大肆作案,更有甚者肆无忌惮地传播病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传染病疑犯也不例外。为严打违法犯罪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何处置带病嫌疑人和罪犯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昨天,中原区法院就以盗窃罪判处了一名“携”病毒多次作案的罪犯,但这份判决似乎来得太迟了。
[一例案件]取保候审后狂盗窃
现年40岁的杨军生系郑州市无业人员,曾因吸毒于2001年2月被郑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从劳教所出来后,缺少经济来源的杨军生盯住电动自行车频繁盗窃。
2004年4月15日中午12时许,杨军生窜到华山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将一辆电动自行车撬开,当骑行至煤仓街时被民警抓获。
警方在对杨军生体检时,发现其患有传染性乙肝,不宜关押,于是对杨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杨军生竟将乙肝作为“护身符”,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取保候审期间的杨军生又先后3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警方再次对其体检并待其病情好转后羁押收监。昨日,中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军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个现状]有人“带病”多次作案
2005年以来,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共办理6名传染病病人涉嫌犯罪案,其中艾滋病病人2名,肺炎和肺结核病人3名,病毒性肝炎病人1名。经查实,6名传染病患者或传染性病毒感染者中的多数利用自身“优势”,频繁违法犯罪,并多次逃避处罚。依据《看守所条例》、《监狱法》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和收监,造成了传染病疑犯“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劳教所不要、监狱不管”的局面。
传染病疑犯因不宜关押,取保候审后,有的在诉讼环节突然失踪,有的被判处刑罚后因不能执行而在社会上四处流窜,肆意传播病毒。更引起警方密切关注的是,有的传染病疑犯甚至卖淫嫖娼,将传染病向普通人群扩散,成为传染病毒的“放大器”。中原区检察院办理的艾滋病病人南卫国一案中,南伙同他人盗窃面包车、空调、电动车及盗割电缆,先后参与作案16次,涉案金额20余万元,2004年5月被批准逮捕。后经检查,南卫国因患有艾滋病被取保候审。南卫国取保后随即下落不明,经法院裁定中止对被告人南卫国的审理。其同案犯罪嫌疑人朱平军也因患有艾滋病被取保候审后逃离郑州。2007年7月21日,南卫国伙同他人再次盗窃时被抓获,因不宜关押仍被取保候审。据悉,南在下落不明期间,多次参与赌博盗窃,甚至利用赃款肆意嫖娼,成为传染病的病毒源。
[一片盲区]惩治传染病疑犯困难
当前,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各环节,打击传染病人犯罪存在着现实的困难。
“在抓捕传染病疑犯尤其是重症病人时,与他们零距离接触在所难免,带有传染病病毒的血液、体液一旦污染了抓捕民警的黏膜或皮肤,就有可能感染上病毒,而我们目前还没有足够安全的防护和保障措施。”一名老刑侦民警说。
《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不予收押。”但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毒感染者成为犯罪嫌疑人时,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其他嫌疑人更大。
一个更为客观的事实是,患有传染病或感染传染病病毒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都要进行必要的治疗,但高额的治疗费用对监狱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目前监狱还没有这笔专项经费,也没有治疗传染病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这就导致了此类罪犯往往被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
[一条建议]开设特殊羁押场所
对传染病疑犯打击不力,势必引起老百姓强烈关注。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多次提议,为了法律面前的平等,传染病疑犯也应得到相应的惩治。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青认为,应对传染病疑犯设立特殊羁押场所。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特殊关押、诊治场所,法律惩罚和救助治疗相结合,避免传染病疑犯逃避处罚的同时,遏制和防范疾病传播。
王青说,需要地方人大尽快立法,地方人大应组织司法机关和财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打击处理传染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的规范文件。不仅要明确对传染病疑犯实行集中关押、收监收教、定点诊治和心理辅导,还要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等统一监督管理,关押场所改建、病人的定期检测、指定医院的经费标准等,要由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商定。线索提供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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