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偷东西,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本报讯被聘的一名保安值班期间伙同外人捅开办公室偷财物,业主某公司提前和物业公司解除了合同,遣散了其他聘用的保安。可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单方解除安全保卫合同,违约在先,要求支付两个多月的物业管理费和相关损失共2.2万余元。昨天,此案在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
保安值班伙同他人盗窃,业主提出解约
2005年10月,位于东明路的业主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安全保卫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派4名保安。2007年10月26日,合同期满,业主提出续约一年。
2007年11月4日1时许,保安柴某趁上班之机,伙同外人在业主楼内用手机充值卡将20余间办公室门锁捅开,盗走两台电脑(价值1443元),还有一些名烟和名酒。后来,柴某的同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柴某一直在逃。
事发后,业主于当年12月底,口头通知物业公司将剩余的3名保安撤出业主的楼内,并于2008年1月1日向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
业主提前解除合同,物业公司索要损失费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安全保卫合同期限至2008年10月。2008年1月1日,业主就单方解除了合同,但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只到2007年10月19日。剩余两个月零12天的物业管理费未付,“再加上业主单方解除合同,违约在先,没有履行合同中‘不用保安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物业公司’的约定,所以应赔偿一个月的物业损失费4250元。”物业公司代理人说,他们承认保安偷东西的事实,事后他们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又多增加了一名保安,但是,业主欠物业公司的2.2万余元的费用一直拖延不给。
提及保安偷走的财物损失,物业公司说,保安柴某盗窃属于刑事犯罪,这也是柴某的个人行为,柴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况且,柴某偷的赃物已折抵现金1500元还给了业主。”
业主认为保安偷东西是职务行为
“保安在值班时,偷走了我们公司的财物,是代表保安公司的职务行为,现在他们严重违约,我们实际上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业主代理人说,物业公司为他们提供保卫服务期间,保安人员监守自盗,致使他们公司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到侵害,是物业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先,“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物业公司埋单,而不应该借口是保安柴某的个人行为,由柴某个人负责。”
此外,业主代理人说,关于被盗物品价值,虽然在柴某同伙的法院判决认定中,追回赃款1500元,但“这笔款我们没有拿到,且这1500元根本不能弥补我们的损失,仅被盗的烟酒等物品及更换门锁费用,就有好几千元。”
法庭未当庭宣判。 线索提供 宋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