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加班费补偿标准公布
华龙网-重庆晨报
昨天,国务院公布了《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放假的通知,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天:10月1日至8日放假。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中国网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