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武警首领居民身份证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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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我区首批30名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领到了居民身份证。这标志着我区现役军人和武警以普通公民身份融入社会。
部队人员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还将继续持有并使用部队制发的身份证。对这两类证件的使用情形,《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据了解,20年前我国实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颁布,将军队、武警部队人员纳入了发放居民身份证范围。2007年10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对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方式、组织方式、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部队人员申领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军队、武警部队(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由军队、武警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
本报记者 鲁蒙海报道 许江平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