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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流感疫苗 一老人致残

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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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后,老人一度不能自主呼吸,经抢救后仍不能站立,平时需人工导尿和排便

■面对患者索赔,卫生院、疾控中心和疫苗生产厂家均称己方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老人接种疫苗后所患的是一种罕见并发症

本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张怡平)年近古稀的保定杨老汉因接种流感疫苗,引发异常反应致残。近日,保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流感疫苗生产企业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患者51万余元。

据悉,这是保定市首例因疫苗接种致残引发的诉讼纠纷案。

事发 接种流感疫苗致残

2007年10月20 日,保定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卫生院号召村民接种流感疫苗。

退休职工杨老汉在杨辛庄卫生所,由张大夫接种了流感疫苗。第二天,杨老汉感觉身体疼痛、乏力,随后又出现发烧、全身疼、反应迟钝等症状。

11月19日,杨老汉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急诊,经治疗仍持续高烧。

11月27日,杨老汉处于昏睡状态,四肢瘫痪,不能自主呼吸,肺部出现感染,医院决定将其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

12月7日,杨老汉被确诊为患“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经医院抢救后,他的症状虽稳定,但四肢没有知觉,不能动。

2008年5月15日杨老汉出院,但仍不能站立,平时需人工导尿和排便。

维权 无人担责提起诉讼

事发后,杨老汉委托亲属向辛立庄镇卫生院、供应疫苗的高碑店市疾控中心以及生产疫苗的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损害赔偿。

“卫生院是高碑店市卫生局下属的定点疫苗接种单位,严格按照疫苗接种程序操作,接种大夫有保定市卫生局下发的预防接种资格证书。我院的疫苗是从高碑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的。”“接种的流感疫苗是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应当向生产企业请求补偿。”“我公司销售的疫苗是合格产品,无过错。”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三方都给出了不赔的理由。

由于协商无果,杨老汉将三方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

宣判 老汉获赔51万余元

高碑店市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为,杨老汉所患“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是接种流感疫苗的一种罕见并发症。

法院审理查明,杨老汉接种的流感疫苗说明书中注明不良反应极为罕见,脑脊髓炎一项被列在其中。此流感疫苗属合格产品,辛立庄镇卫生院、高碑店市疾控中心也均无过错。

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51万余元,并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一审宣判后,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日前,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处理本案时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原审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令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保定市中级法院改判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因接种流感疫苗造成的损失5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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