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不得夜间执行 不得停水停电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对“行政强制”产生了误解,以为该法是专门强化“强制”的。事实上,“行政强制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有诸多内容体现了“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立法宗旨。
■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近年来,夜间“突袭”执行的事不时发生,“堵被窝”成为某些执行机关和人员完成工作的“撒手锏”。夜间执行提高执行率的同时,也引来了“不以人为本”的诟病。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为了降低行政行为对百姓生活的负面影响,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草案还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与此同时,草案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另外,草案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解释说:“就是要提高效率。老拖着不弄,保管费你来负担,如果你给人家弄坏了,得赔人家钱。这些都从程序上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因此,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草案还规定,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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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0年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被“激活”
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到今年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