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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凶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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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老、病、死,人生百年,全在其中。而哪一样又离得了医生?

所以,人人都在医患关系网里。

医患纠纷,从未间断,随着患方与医方纠纷攻防的强弱转换,

大有从民事经济纠纷走向群体性政治事件的危险。

“第三方”调解

医闹,就像是一种社会病症,是社会机体问题的一种爆发、一种预警,如果不及时“医治”,恐怕会让病情不断加重。

自去年以来,一种利用第三方力量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的模式,在各地悄然走俏。第三方调解的模式能否成为快捷解决医疗纠纷的“金钥匙”?第三方能否公正处理纠纷?医患双方都充满期待。

缓冲带功绩不凡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石白头乡的张永刚(化名)做梦也没有想到,拖了一年多没有解决的医患纠纷,在求助山西省医调委后,医院迅速给他解决了问题,进行了相应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张永刚被人打伤后,肋部一直疼痛,到A医院(因案例均已调解完毕,应有关部门要求,隐去医院名称)检查,医院给他拍了片子检查后说没问题。张永刚依旧感觉疼痛,到B医院检查得知肋骨骨折了。张永刚拿着在B医院拍的片子到A医院要说法, A医院拒不承认错误。在奔波一年多后,张永刚找到了山西省医调委,经过医调委调查,A医院确实存在失误。山西省医调委根据专家的评估,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真相后,要求A医院迅速给张永刚进行赔偿。张永刚激动地说:“医调委是名副其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咱老百姓说话。”

山西省医调委全称为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10月12日,作为全国首家医疗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近3年多来运行平稳。2008年,医调委共调解医疗纠纷453件,调解率为83.3%;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118起;处理集体上访事件47起,受到了医患双方的欢迎。这种做法也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被称为“山西模式”。诸多省市起而效仿,江苏、天津、浙江、上海、深圳、广东等,纷纷加入探索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的队伍。

据卫生部有关官员透露,在各种新兴方式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为最典型和最有实效的一种解决方式。

如《河南商报》报道,安阳市医调委成立4个多月,成功调解纠纷14起,无一起反弹。

2008年12月28日,在进行完第二次手术后,李龙不到两岁的女儿在安阳市C医院离世。他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向医院索要40万元赔偿,但医院不认同。李龙盛怒之下从老家带来30多个亲属,将医院大门堵上。十多天后,医院见私下解决不了,请刚刚成立两个月的安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

“我们带着3个专家成员赶到现场,向家属表明身份后,取得了信任。”安阳市医调委负责人王飞说,“家属不再堵大门,诚心坐下来谈了。”第二天上午,在调出所有病历查看后,3个医学专家得出结论,“医院手术无误,患者属于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王飞称,根据这个结论,他们安抚家属,并建议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点补偿”。最后,医院拿出6万元,双方言和。

“通过我们的调解,医患双方找到了沟通的平台,能把纠纷及时化解开。”王飞说,这些调解中,耗时多则一星期,少则半天,与走其他程序相比,大大节约了时间。

第三方调解机制,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

今年2月1日,天津市成立医调委以来,医疗纠纷大幅下降,例数和赔偿金额都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0%以上。

天津市卫生局医政处华勇处长介绍,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最明显的就是“闹医院”、“闹卫生局”的人少了。对于老百姓来说,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理性、更加公正。而对于医院来说,也减少了不安全因素,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就医环境。

“自行车式”运行结构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韩学军说,中立性和权威性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两个基本点。中立性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同时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必须要有权威性。

中立性和权威性,就像自行车的两个轮子,两个轮子圆润饱满,自行车才能平稳前进。

在组织结构上,从各地成立的医调委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自己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或隶属于司法部门,或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大多数医调委严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这样不仅受到了医患双方的欢迎,同时因没有利益驱动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也确保了医调委独立的第三方地位。

在人员上,大多数地方的医调委都有自己的专家库,遇有医疗纠纷时,随机抽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为最早探索医调委机制的山西医调委,在机构的权威性上,还承担着山西省卫生厅的医疗纠纷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医疗机构确实存在的问题,可以根据医疗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长期的行政监督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使他们在医疗机构中确立了威信。

在“两个轮子”运行无误的情况下,掌握好平衡点,是作为第三方处理机制的独特之处。而这种平衡点,也许可以从南京秦淮区的经验中得到一些启发。

《法制日报》记者蒋德采访到,在秦淮区医调委的工作方式上,明确申明,通过“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身为兼职调解员的区司法局基层科长苏琳的解释是,诉讼要分清责任,而调解是缓和矛盾,只要能找到双方能接受的平衡点就行,不需要判定谁对谁错。

秦淮区医调委挂牌不久,受理了一个拖延多年的纠纷。当事人在一次人流手术后留下后遗症,既不愿打官司,也不接受卫生部门调解,张口就要30万元,达不到要求就闹,成了有名的上访户。面对双方巨大的差距,调解员启发患者接受调解,引导医院做出让步,就这样靠苦口婆心,而不是明断是非,促使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

当然,不必分清是非并不是糊里糊涂。任何车上路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任何制度都必须遵循法律的约束。依法办事则进一步保证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纠纷中的患者方经常提出过分要求,这时就必须通过法律宣讲,先让纠纷双方对自己的要求有个正确认识,才有利于最终促成和解。

成长中的烦恼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尽管一面世,就以其独立、权威等特性,展示了不同凡响的优势,但处于探索期的医调委制度并非一帆风顺。

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医调委的负担越来越重,经费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虽然财政部、司法部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

天津、江西、宁波、南京等地的医调委,其经费均由当地财政部门落实。而作为全国首家的山西省医调委,其经费问题却尚未解决。个别医调委的经费甚至来自医院。河南安阳医调委负责人王飞就此解释说,由于是新成立机构,没有专门拨款,所以才向各医院收点办公经费,年费5000元到1万元不等。“我们工作人员的编制还都在原单位,工资靠原单位发,收的钱只是活动经费,不会影响调解的公正性。”话虽如此,王飞也承认这是个问题。

此外,医调委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两相冲突。医调委不隶属于卫生部门,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执行鉴定的主体非医疗专家莫属。这样,除了在程序设计上尽量做到科学公正之外,更多的只能依靠专家们的学术良知和问责制度。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还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少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然而,医疗责任险的推行,也因保险公司和院方的种种顾虑而难以开展。

来自委员会内部的声音,也让人颇为无奈。一委员会专家成员向记者表示,其实委员会的作用不大,因为“它毕竟是一个民间社团性质的组织,调解结果没有强制力,如果哪一方不认同,调解就白搭了,并且即使已经签了协议书,医患双方还是可以毁约的”。

虽然以医调委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颇多的困难,但其相对独立、权威、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还是被各方人士寄予厚望。(本刊综合)

立法护弱,执法平等

◎文-本刊记者 王巧捧

医闹惯用造势手段:停尸医院,高举条幅,聚众哭闹。其吵吵嚷嚷的声势、哭哭啼啼的场面,已经是无言的广告。加之不断向路人散播医院治死人的“恶迹”,难免有不明真相的群众被误导,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

医闹行为的日嚣尘上,从最初的带有维权性质,到现在的不问青红皂白,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反感和谴责。诸如福建南平市第一医院的医生抗议医闹时,周围群众得知真相后,深表同情,自发给静坐的医生送水。

真相大白时公众的深明大义,与不明真相时的群体骚动,形成鲜明对比。这是否会为各地处理医闹事件提供一点启示?

软执法危及长远

医闹行为,掺杂着太多过分的利益诉求。不少医闹者目的就是以“闹”谋钱,一口咬定“赔钱就走人”,这已明显是在挑战法律界限了。

但地方政府在处理医闹行为上却举棋不定。

自去年以来,贵州瓮安、甘肃陇南等地,发生了一些由小事情偶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影响之恶劣,令各地政府心有余悸。且当地政府受到的问责,更是令各级领导干部时时自危。

医闹事件中,患者方往往被归为弱势一方,闹事者也往往强调自己的弱势地位,无论是“我们不懂医,鉴定了也听不懂那些医学术语”,还是“鉴定有个屁用,还不是医医相护”,都成为医闹者破坏社会秩序的借口。

弱势一词,成为医闹者的护身符、法律的约束似乎也无能为力。

因此,一旦出现医闹行为,因害怕强硬手段激化矛盾,引发大规模涉政群众性事件,地方政府一般不敢采取法律手段惩治违法医闹者。为了顾全稳定的“大局”, 通常在“以人为本”的托辞下,建议医院以“人道救助”等名义给予闹事者一定补偿。

这样做保住了一时的“大局”,却失去了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动权。像福建南平处理6·21医闹事件,医闹凶则倒向医闹;医生抗议,又倒向医生。这不是法制政府应有的做法,政府威信大大受挫。何况,这不仅仅是南平一个地方的应对之策。

如是,医闹日益猖獗。从长远来看,经济赔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执法从软削弱法律尊严,医闹成风扰乱社会秩序……种种社会负面影响,像滚雪球一样积累,一遇导火索就大面积燃烧起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兆波指出,偏面强调向弱势群体倾斜是有局限性的,它可能导致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保护弱势群体,可以在立法时向弱势群体倾斜,但在执法时,应该体现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反向歧视。

明明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却被权力“放过”,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折射了权与法之间的一种尴尬处境。

法律的引导力量

医闹之所以在短短几年内迅速蔓延,很大程度上缘于对非法获利的追逐。依法打击医闹,不仅将斩断医闹们非法获利的妄想,而且相应的法律制裁,对非法医闹们的引导作用,不言而喻。

长久以来,医闹群体仗着法难责众,越来越嚣张。从最初的十几数十人,到现在动辄上百人;从围堵医院破坏就医环境,到围攻医生实施人身伤害。

殊不知,作为临时凑合的混乱组织,医闹群体实际上很盲目,也很脆弱。为着各自的金钱利益,他们聚在一起。大部分追随者只是像打工一样,出一天工挣一天钱而已。如果发现警方动了真格,不仅钱挣不到,还可能被拘留,没人会愿意干这“赔本生意”。

此外,对于领头闹事的患者家属,也需要表明立场。引导患者家属走合法渠道解决医疗纠纷,不仅是规范医患秩序的必须,同时也是对患者家属的一种保护。社会上不明身份的医闹者,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给患者方带来无法预料的麻烦。

2007年7月22日,一孕妇在广东南海松岗医院分娩时,并发“急性羊水栓塞”,孕妇和婴儿死亡。事后,死者丈夫杨某带人连续3天围堵医院,要求医院赔款100万元。在院方没有答应的情况下,杨又联络100多人冲击医院。接到报案,南海公安分局出警拘捕170多人,其中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于是回到法律轨道上,起诉医院。但杨当初率领冲击医院的人,绝大多数是雇来的职业医闹。这些人既没拿到钱,还被警方拘留,因此三番五次向杨逼债。杨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因此,依法处理医闹,尤其要对职业医闹以及混迹其中的黑势力进行坚决打击。

中国政法大学刘鑫副教授建议,公安机关应该建立“医闹”黑名单,在一些事件中发现“职业医闹”并记录在案,为今后治理“医闹”事件、防止事件升级奠定基础。

别让全社会迷恋弱势

◎本刊评论员

一夜之间, “弱势”这个昔日遭人嫌弃的苦主标签,突然就变得炙手可热,人人都争着往自己的身上挂。只不过乾坤倒转,昔日的强者用它来“示弱”,原先的弱者则用它来“逞强”。

教师喊弱势,被学生和家长当出气桶,一不小心还被捅一刀;医院喊弱势,被医闹们喊打喊砸,任宰任赔;“公务员也是弱势群体”,过去是民不与官斗,现在是官不敢与民争,一旦被网络“人肉”,往往身败名裂。如今就连政府也频频“祭出”弱势,如王帅事件后当地公安不敢正常执法;同样的在福建南平医闹事件中,局面已经失控到流血,在场的警察还在“待命”。

政府为何如此“示弱”?原因很多——社会矛盾的累积、社会人心的浮躁、群体性事件的无厘头发生、官员问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这样的事情上畏首畏尾、患得患失。石首事件或许是“弱者恒无罪”的另一种诠释——当后来公安依法抓捕部分打砸抢烧人员时,就招致了一片非议骂声。

弱势一词,俨然已占据舆论的制高点,成为违法免责的道德护身符,因此让政府也忍不住要向它纳“投名状”。然则,有的人借它来僭越法制,个别心怀不轨者用它来趁火打劫、浑水摸鱼,如本期策划中的职业医闹者;现在政府又拿它来推诿卸责。这种令人吊诡的“弱势”风行,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正常现象,更与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南辕北辙。

一个社会要走向和谐,要有能够维护善的力量,同时也要有能够制约恶的力量。这一力量被人民授权给政府,政府既不能用它来作恶,也绝不能放弃它来姑息养奸。如果仅仅因自身的利益权衡而丧失惩恶扬善的标准,那政府存在的价值何在?如果连公民的基本安全和基础的公共秩序都无法保障,这样的社会,枉谈和谐。

《南方都市报》说,当“一个体制下每个群体都宣称自己是‘弱势’群体,实际上意味着每个群体都在试图逃避自己要担负的社会责任”。同样,当全社会的人都宣称“弱势”,实际上意味着这个社会的运行已经脱离了法治的轨道。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遇弱则强、遇强则弱的表现,实质是为一时事态平息而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抹和”,某种程度上是对“暴民政治”的变相鼓励,不仅令人有群起效仿之虞,并势必对社会价值人心造成长久深远的伤害。

政府如何在多元利益冲突中协调出和谐社会,如何在履行职责与尊重民意中取得平衡,考的是执政能力,关键是否真正依法行政。只有法律强势了,社会才能真正通向和谐;法律不强,则人人皆弱势。

责任编辑:康昆 S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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