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狗×的”是对法律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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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椿桦(广州媒体评论员)
广西钦州一原告陆女士因不服一审判决,近日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的”等不雅字眼。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揭姓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这件事,人们立马会联想到不久前发生在深圳的“操”字案。一位深圳市民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但他在上诉书中仅写了一个“操”字。结果,福田区法院以“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该市民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
从文字意义上讲,“操”与“狗×”在日常口语中词义相近。但在权威词典中,前者显然是中性词,必须在特定语境中或联想状态中,这个字才能产生粗俗的意义。而“狗×的”则完全不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粗俗性的词儿。更为重要的是,钦州这名法官在“狗×的”的下一行还有“补充说明”:“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言外之意是讽刺原告不该向被告企业提出更高补偿。比较而言,写“操”字的草民比写“狗×的”法官,要文明许多。但在罪行定性方面,却有着惊人的反差。
老实说,两起事件发生不在同地方,处理结果由不同的法院作出,原本不该有什么参照价值。但如果放在整个司法状态下审视,却也揭示了一些问题。譬如,市民说“操”只是对法官的不满,但法官说“狗×”,并非仅仅污辱原告,实质是对法律的污辱。理论上讲,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在审理案件时是不该有个人意志的。法官对原告或被告发泄个人主观情绪,就是对法律的冒犯。
事实上,法官与原被告地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就拿在诉状上胡乱涂鸦案例来讲,法律有“粗俗语言污辱司法工作人员”的罪行,而对“粗俗语言污辱原、被告”的法官责任却是语焉不详。至于对双方违规情况的调查处理,也都是由法院一方说了算。在如此不平衡的法律状态下,“操”案与“狗×”案出现什么样的处理结果,都不足为怪。(相关报道见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