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岂能把司法当儿戏
新京报
■ 议论风生
究竟是谁决定收回判决书的?更换承办法官的决定又是谁做出的?中间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决策过程?
5年前,作为原告人的姚定国刚刚拿到一份判决书,就被郧县法院以“文字错误”为由收回,等了半个月,却换回一份案号相同,法官姓名、判决内容大变的“鸳鸯判决书”。之后,就是奔波于武汉、十堰、郧县之间的漫漫上诉历程。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郧县法院又无故将案件按撤诉处理,直到检察院抗诉才决定再审此案。(8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上述过程中,郧县法院的“衙门作风”暴露无遗,完全把司法当做了儿戏。对判决书被收回的原因,有法官曾站出来解释说:“依照法律,判决书送达后又收回,等于没有送达,即是无效判决书。”这个被依照的“法律”,不知道来自何处,因为《民事诉讼法》早有规定,判决书如果出现笔误的,如当事人姓名、日期写错,可以以裁定的形式补正。即使判决书发出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上诉,在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中纠正。可以说,立法者已经预见到判决书出现笔误或错误的情形,并列出了补救措施,但这些规定显然被某些人漠然置之。
其实,明眼人都能看出,“文字错误”只是托词,收回重判才是真实目的。可是,做出先前判决的法官,愿意亲手否定自己的判决意见吗?这个问题也好解决,之后出台的“鸳鸯判决书”,居然连审判人员都换了,而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为防止被告人纠缠不休”。问题在于,当事人“纠缠不休”什么时候成了法官回避的法定事由?如果当事人一“纠缠”,法院就换法官,那司法权威绝对称得上威信扫地。
有趣的是,在当地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后,郧县法院负责人还说:“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当事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笔者认为,当事法官如果是按自己对事实与法律的理解判案,未必真有什么问题,但当时究竟是谁决定收回判决书的?更换承办法官的决定又是谁做出的?中间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决策过程?是某些法院领导的个人意见,还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定?这些问题,确实有必要深入调查,而不能仅靠法院的自查自纠定案。
在任何法治国家,诉讼都是诉之以理,而非诉之以力。这就要求法院既要讲法,又要讲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利益,不求事事贴心,但求问心无愧。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说了这么一段话:“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有的路途遥远,到法院跑了几趟、十几趟;有的长期得不到法院的接待,在法院门前等了几天、几十天;有的看不到法官谦和热情的态度,甚至受到训斥或指责。此时此刻,当事人是什么心情,他们对法院、对法官如何看待?如果我们能与老百姓换位思考,认真体会这些酸甜苦辣,可能就会改变我们对群众的态度。”
笔者认为,郧县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应该好好读读首席大法官这番话。不妨想一想,如果司法机关真成了刁难当事人的场所,司法被法官当做儿戏,那么,郧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还会有多大的权威和公信力?
□夏周(北京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