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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劝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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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全国性的集中整治酒后驾车行动中,各地都在出台相关规定,以求禁酒驾行动取得实效。比如,南京市将联合出台长效机制严禁酒后驾车,其中同桌劝驾驶人喝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

正方观点:无可厚非

口陈爱和

让劝酒者承担责任,似乎有违“一人做事人一当”的担责原则,有关媒体也曾提出质疑,认为此举有行政理念错位之嫌。该不该追究劝酒者的责任?关键是要厘清劝酒者有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说,劝驾驶人饮酒类似于法律上的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喝酒虽然构不成犯罪,但驾驶员喝酒毕竟属于违法行为,劝酒相当于劝他人违法,构成醉酒驾车者的“从犯”。对于教唆他人违法的行为,追究其内部行政责任,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

其次,劝驾驶人饮酒超出了善意的界限,从而也就具备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认定侵权。现实生活中,因劝酒等导致人身事故的,劝酒者往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人喝酒,大家担责”的案例屡见不鲜。既然劝酒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让其承担层次较低的内部行政责任,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并不相悖。

让劝酒者承担行政责任,限制劝酒行为的恶性扩张,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强制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让劝酒者等承担责任看似不公平,甚至有“株连”之嫌疑,但劝酒者是过错者而非无辜者,加重劝酒者责任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是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国外也有严惩劝酒的先例。在日本,不仅酒后驾车的驾驶员会被处罚,车上的乘客也会被罚,即使这些乘客没有喝酒;警方处罚醉酒驾车者的同时还要追究向司机供酒者的责任,这一点有效杜绝了向司机劝酒的陋习。2008年5月29日,日本?玉县一名酒店主因卖酒给司机,造成2死7伤的车祸,结果被法院判刑二年。

由此可见,劝酒承担连带责任并非“连坐”,而是因其确有过失而承担责任,作为治理醉驾组合拳中的一种,让劝酒者承担连带责任无可厚非。

反方观点:未必可行

口万阕歌

要说这“劝驾驶人饮酒将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我还是持怀疑态度的。换句话说,从个人角度讲,我不看好处罚劝酒人能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它并不会促使某些人不劝驾驶人喝酒。俗话说,“劝酒无恶意”,不管是东道主,还是客人,相互之间敬敬酒是人之常情,恐怕硬性规定很难起到约束作用;其次,怎么去查处呢?说同车人明知驾驶员酒后驾车不及时劝阻要受到处罚,这还说得过去,只要酒驾被交警查到,车上人统统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毫无疑问。问题是,如果车上没有其他人呢,你怎么去调查驾驶员喝的酒是谁劝的?凭驾驶员“举报”?恐怕不行。一方面,驾驶员的片面之词不能完全作为处罚劝酒人的证据;另一方面,驾驶员怕也不可能说出谁劝的酒。如果交警非要其说出不可,则有“逼供”之嫌,横竖是不行的。至于说在饭店现场抓个正着,那种概率恐怕太低。所以说,要想判定谁对驾驶员劝酒了,以及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处罚,落实起来是很难的。难以落实的一项规定,出发点再好,也是没有实用性。

不管是对酒驾行为重处,还是对劝驾驶员饮酒者连带处罚,甚至是将酒驾“入罪”,恐怕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酒驾问题。因为这些都是从处罚角度着手的。而现实语境下,能够买得起车并无视交通法规想怎么开就怎么开的,多数是富人或权贵,他们对一般的交通违章都能找到一定关系“摆平”,即使要受到经济处罚什么的,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小菜一碟”,根本刺不到他们的痛处,又如何能让他们杜绝酒驾?所以说,处罚只能是辅助手段,想办法提高大家素质,让大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才是解决酒驾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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