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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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高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来自全国的1141位人大代表出席大会,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大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向追求的目标。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大会决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对初稿进行讨论。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公告,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一场有1.5亿人参加的讨论宪法的热潮在全国展开。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同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