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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投毒罪判污染环境者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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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日报报道

晚报讯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二人在该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委托律师于17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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