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同时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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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接受律师建议出台规定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肖春燕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该省各级法院在各类诉讼案件中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时,除向当事人本人送达外,同时还需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悉,促成该《规定》出台缘于该省一位律师的建议。
据了解,今年初,山东高院召开全省律师座谈会,会议由山东高院院长周玉华主持。其间,法官与律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送达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讨论。“向以律师为主要对象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一位律师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感受,提出该建议。
该建议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在场法官和律师的重视。此后,经过调研和论证,山东高院正式制定出台《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近日正式下发全省执行。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受送达人的主体范围和权利内容作出界定,更没有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中也未涉及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法院工作水平,还有利于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