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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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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坤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蕴含着对刑事错案的高度警惕与防范,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只扮演当事人的角色,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收集证据,不偏不倚地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检察官客观义务指的是检察官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还应当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成为法律的神圣护卫者。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正确履行,不仅有利于促进控辩平等、维护司法公正,也可以成为预防刑事错案的重要保证。

恰当地行使检察官客观义务对于预防刑事错案具有重要意义。湖南省人民检察官研究室主任吴建雄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蕴含着对刑事错案的高度警惕与防范,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只扮演当事人的角色,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收集证据,不偏不倚地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相对于纠问式诉讼中单纯的追诉者,检察官的职能不仅仅在于追诉犯罪,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免受法官、警察的恣意侵害。

从现实来看,当前检察官在三类案件中行使客观义务时存在着很大弊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指出:第一类是涉黑案件的处理比较勉强,往往与政绩挂勾;第二类是一般的经济问题,经常错误地作为刑事问题来处理;第三类是许多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到与纪委查证的配合,经常出现检察院把关不严的情况。龙宗智认为,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讲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制约,然而相互制约度较为薄弱。特别是在强大的司法审查机制缺位等情况下,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更为重要。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审查机制不是在强化而是在弱化的情况下,检察官十分有必要认认真真地履行自己的客观义务。

客观义务不仅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层结构有重要意义,对于完善一些微观制度安排同样也大有裨益。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王进喜认为,在审查批捕环节上,应该意识到检察官实际上扮演的是裁判官的角色。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时候,应该根据嫌疑人的社会危险度来客观地进行判断。但是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检察官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特别重视,导致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于是陷入了“边超边清、边清边超”的怪圈之中。因此,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审查批捕时是有很大适用空间的。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也有利于保证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律师会见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羁押实际上处于高度秘密、封闭的状态之中,伴随于此的大量不法行为也难以杜绝。实际上,检察部门对律师会见的横加干涉可以说难辞其咎。因此,检察官要强调客观义务的履行,超脱于单纯的控诉人的角色,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违法羁押事件的产生。

然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真正贯彻还面临许多现实难题。首先是我国缺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审查机制。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吴丹红博士认为,在检察机关享有公诉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能的现有体制下,如何保障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实现是一个需要加以切实面对和着重解决的问题。其次,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所言,客观义务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检察官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控诉的各个环节面临不同的证明标准,实际执法过程中的要求于是不尽一致,因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实现在各个阶段都有具体不同的表现,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挑战。因此,为了将检察官客观义务落到实处,就必须在强调检察官的这一义务的同时,在操作制度设计上加以细化。比如,当检察官没有履行其客观义务时,就应该明确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所面临的上述难题,与我国国情密切相关。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世界范围里都有作为公诉方的角色,但是我国的检察机关还拥有批捕权和法律监督权,社会还赋予检察机关它打击犯罪的角色期待。这些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在业绩评估中也经常把打击犯罪作为重要指标,因此要求其做到实际的客观公正,难度之大是不言而喻的。为此,加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防止冤假错案必须树立“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态度。当然,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当强调但又不能过分高估其作用,应谨记客观义务论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防止因控辩失衡而破坏诉讼的基本构造。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方面是保障三个独立。其一是外部独立,一定要强调检察机关特别是相对于公安和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其二是内部独立,比如公诉对于自侦、批捕部分要保持独立,因此要反对侦捕一体化的提法;其三是检察官的个人独立。第二方面是要确认以庭审为中心。第三方面则是改革考核制度,将客观义务纳入考核指标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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