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郴州原市委书记二审被判死缓

新京报

关注

李大伦
曾锦春

据新华社电 14日,湖南省高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

李大伦涉案金额3000余万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李大伦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李大伦及其妻子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

曾锦春涉案金额六千万

同日,长沙市中院对曾锦春案也作出一审判决: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没收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

宣判后,李大伦、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涉案金额均有减少

湖南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等方面牟利,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牟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贿折合人民币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称李大伦有悔罪表现

二审法院认为,李大伦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在“两规”期间交待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维持原审判决。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