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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不存在的法律条款判案遭起诉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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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洪扬 实习生 柏文婷 达某自从上次在牌桌上和别人打架后,他受了伤,有着一肚子怨气的他把牌友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

昔日牌友反目本就让达某很不爽,当判决书下来后,达某发现一件蹊跷的事,判决书上依据的法条根本找不到。更加一头雾水的达某觉得这是“乱判”。近日,达某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

疑牌友作弊大打出手

46岁的达某是宜良县汤池镇人。2月27日,他与邓某等4人一起打双扣,一局快结束时,邓某看着胜利在望,甩出3张红桃,结果达某亮了一下,称自己手里还有红桃,邓某出不完这局,于是脱口而出,称达某作弊,两人争得面红耳赤,达某“鬼火一绿”,准备扭头就走。

这时,两人火气一旺,邓某与达某发生打闹,达某的头部被瓷砖砸伤,立即抱着头跑到医院包扎,并住院治疗。有牌友证实,达某按规矩出牌,没有作弊,只是邓某看错了牌。

经法医鉴定,达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住院期间,邓某支付了1500元医疗费,之后就撒手不管。出院后,满腹委屈的达某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并索赔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

蹊跷:

法律条款找不到根据

庭审中,邓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互殴过程中,邓某把达某打成轻伤(丙级),邓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达某与邓某多年生活在宜良县城,本应和睦相处,因生活琐事发生辱骂,并互相殴打,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第37条、第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判决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达某的经济损失7800余元各自承担50%,扣除先前支付的1500元,由邓某再支付达某2400余元。

接到判决书后,达某不服,他逐字逐句地查看法条,结果发现《刑事诉讼法》全部只有225条,哪里来的234条?心中便产生强烈的不满。“我怀疑法官在包庇他。”

近日,满腹狐疑的达某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

是笔误立即纠正

为什么会引用“莫须有”法条?昨天,记者来到宜良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官庭长立即找来主审法官了解情况,主审法官何某仔细看了判决书后称:“这是一个笔误,我根据的是《刑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法条也是从《刑法》中引用而不是从《刑事诉讼法》中引用的。”对这一“粗心”行为,法官表示抱歉。由于之前当事人没有向法官反映过这一情况,法官对这份曾出自自己之手的判决,感觉很突然。

由于下午有两个庭要开,官庭长和何法官当即决定等庭审完毕,尽快做一份裁定,发给当事人,纠正这一错误。

针对此事,官庭长觉得法律文书是很严肃的,出现这样的错误给当事人造成误会,确实不应该。今后的工作中,法官的责任心有待加强,杜绝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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