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而变味的亲情
大河网-大河报
八旬的老父亲把自己六旬的儿子告上法庭,称儿子不孝,要把儿子赶出家门。面对指责,儿子一肚子委屈。是什么让这对父子反目?
一套福利房埋下隐患
成都市的刘金陶今年82岁,其儿子刘克友今年60岁,为了一套房子的产权及使用权,父子两人争了两年。
儿子刘克友说,争议的这套房子位于成都市成华大道486号,两室一厅,有64平方米,始建于1959年,这套房子当年是他父亲分到的职工宿舍。
刘克友兄妹共三人,成人后,哥哥和妹妹都先后搬了出去。1985年,父亲刘金陶再婚,也搬走了。这套房子就留给了刘克友。到了1998年,楼房变成了危楼,父亲原单位成都客车厂决定把危房推倒重建。因为赶上国家房改房的末班车,单位贴出公告:每户预交3万元,多退少补。这个房子只卖不租,不交3万元,视为弃权。
儿子刘克友说,自己并不是成都客车厂的职工,所以听说这事儿后,就找父亲商量。当时刘克友把哥哥、妹妹以及父亲、继母都请了回来,专门商量如何买房子。商议的结果是,谁住房谁出钱。因为房子一直是刘克友在住,家人决定由他出3万元钱,把这套房子买下来。于是,第二天,刘克友就凑够3万元交了房钱。
老父亲刘金陶也承认一家人商量买房的事儿,但他说这套房子当时是自己出钱买的。刘金陶说,自己是客车厂的职工,只有他才有资格买房。而买房时钱不够,就从儿子刘克友手中借了两万,最后是他去厂里交的钱,有收据为证。
因为房子,这对父子打起了嘴仗。谁的说法更可信?刘克友的哥哥向记者证实了弟弟出钱买房的事。哥哥说,买房时,由于是借用父亲的名额,收据上的姓名也就写成了父亲刘金陶,但房子确实是弟弟刘克友买的。
没多久新房分下来了,刘克友顺理成章地搬了进去,父亲仍住在再婚妻子的家中。
这种太平日子又持续了几年,到了2003年,新房要办房产证了,居委会主任左平找到刘克友问:“房产证改不改到你的名下,要办的房产证是你父亲的名字。”刘克友表示,无所谓。他说,钱自己交了,况且房产证也是办给自己的亲生父亲。就这样,房产证上的名字写成了刘金陶。而房产证办下来之后,一直在儿子刘克友的手中。
事情到此,父子之间仍然是相安无事。2007年8月,老父亲刘金陶八十大寿,兄妹三人特意摆了酒席给老爷子祝寿,还请来了家里的亲戚长辈。
为争房产父子反目
可在寿宴过后没几天,儿子刘克友冷不丁地被老父亲告上了法庭。老父亲刘金陶的理由是,儿子刘克友曾经承诺房子盖好就让他们回来,现在是儿子不守信用。
父亲刘金陶特地拿出了房产证和买房时的收据,证实自己才是房主。他说,当年买房还把他和老伴的工龄折算到里面去了。儿子现在不让自己回家,就是不孝顺。
采访中,刘金陶一直念叨着儿子不孝顺。可在别处,记者听到了另外一种说法。邻居说,在兄妹三人中,父亲总说刘克友是最孝顺他的。没想到,现在反过来说刘克友是最不孝顺的。妹妹也说,二哥应该是对父亲最孝顺的,以前在亲戚朋友当中,父亲 见人就说老二对他最好。
谁也没想到,房子建成九年之后,这对父子闹僵了。刘金陶说,房子要不回来,他没地方住,只好跟老伴到外面租房子。他还说,自己这些年,没自己的房子住,又八十多岁了,也需要一笔钱养老,决定把房子要回来。
为了房子,80多岁的老父亲跟60岁的亲儿子争了起来。在邻居看来,这次父子争房是有原因的。“这个房子升值了,现在要卖30多万,买的时候才两万多。”不过,邻居说,刘金陶再婚后就搬走了,一直住老伴家里。不像他所说的那样,常年在外面租房子。
听到邻居都替儿子说好话,父亲的脸上挂不住了。他认为这是邻居在搬弄是非。
自从刘金陶把儿子告上法庭,不仅邻居对此事议论纷纷,就连刘金陶的另外两个子女也坐不住了。他们都站出来支持刘克友。
2008年2月,这起争房案有了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从购房款的交付以及最终产权证书的办理均登记为刘金陶,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物权归属的证明。据此判决,儿子刘克友搬出这套房子,并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父亲刘金陶。
刘克友不服判决,随即提起了上诉。2008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输了,儿子刘克友不服气,拒绝让房。2009年5月25日,当地法院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也就是从这一天起,刘克友只能这儿住一天那儿呆一晚,四处漂泊。“这个家是我出钱买的,我从小就在这儿居住,可我现在却回不了家。”
看到刘克友的现状,邻居们也很同情。他们认为,父亲刘金陶这么做,太过绝情了。“人家孩子垫几万元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还被撵出来,这有道理吗?”
目前,邻居们已经行动起来,联合签名证明房子是刘克友花钱买的。而刘克友本人也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以最终要回这套房子。
专家说法
张绍刚(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因为这套房子,爷儿俩打了两年官司,最后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了父亲。但在记者调查过程中,大家都认为房子应该是刘克友的。从法律角度,我们应该怎么来理解这个判决?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父亲,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第一,这个房子只有父亲刘金陶才有资格购买。他是客车厂的职工,这个房子本身也是一种福利房、集资分房。第二,也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房子的房产证是属于父亲的。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得非常明确,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证明谁享有这个不动产的一个重要的证明。
张绍刚:但是,如果考虑到很多现实情况,轻易地说这个房子是谁不是谁的,有些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嫌疑。
王涌:法院判案,关键是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作为父亲,他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确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我的”。既然是他的,那么他可以要求未经他同意住在房子里的人搬走。所以,法院的判决符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于其背后存在的一些复杂因素,关键要看被告,也就是儿子,他能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基础、法律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张绍刚:儿子现在面对的最实际的问题是没地儿住,而他父亲把房收回于法有据。对这样的尴尬,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王涌:我认为还是存在着救济的空间。这里关键是取决于本案当中的父亲,如果父亲能够和孩子和解,这可能是本案最圆满的一个结局。实际上,还可以根据当初家庭会议的约定包括父亲承诺“谁出钱谁住房”以及儿子本人掏了钱这两个基本的事实作为依据,来主张儿子和父亲之间实际存在一个房屋使用权的约定,父亲有义务将房屋交付给儿子使用。儿子以此作为请求,来主张他居住的权利,这是可以成立的。 刘静整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