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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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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理由:

国际原油价格暴跌国内却上涨

调整时限未满“22个工作日”的要求

国际原油价格涨幅未超过4%的“红线”

本报讯 (记者王飞)截至昨天上午10时30分,纽约商品交易所8月原油期货电子盘报64.71美元/桶,较前一交易日暴跌2.02美元,该价格比6月1日每桶68.58美元的价格还要低近5%,在此背景下,国内知名的维权律师韩甫政昨天宣布,已于周日将《撤销发改委成品油调价行为请求书》寄送给国家发改委,要求发改委撤销6月30日上调油价的决定。

除国际原油价格暴跌外,韩甫政指出发改委6月30日上调油价还存在两点不合法的行为,一是未满“22个工作日”的要求,二是国际原油价格涨幅未超过4%的“红线”。

发改委6月30日宣布上调国内成品油油价后,国际原油价格就一路下滑,截至昨天上午10时30分,油价报收于64.71美元/桶,相比于6月30日的69.89美元/桶,已经下跌了7.41%;即便是与6月1日68.58美元/桶相比,也下跌了5%左右。

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从6月1日迄今,国际原油价格变动确实超过了4%,不过不是上涨而是下降!发改委不应该是上调国内油价,而应是下调!

从6月1日至今,在国际油价下调了7.41%的背景下,国内油价每吨却上调了600元,加上6月1日每吨上调的400元,涨幅高达约17%。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委调整油价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4%,二是经过了22个工作日。

韩甫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上调油价行为存在两项违法之处,一是从2009年6月1日到30日,国际原油期货价格从每桶68.58美元涨至69.89美元,其间上涨只有2.7%。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是,“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二是6月只有30天、共21个工作日,成品油价格调整行为也不符合“连续22个工作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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