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刑侦大队长牺牲续:凶手终审仍被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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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杀人不是伤害 凶手终审仍被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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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黄保奇就死在这条路上 资料图
为解救被歹徒持刀挟持的孩子,他被歹徒一阵乱刺,倒在血泊中再也没站起来,这位英雄,就是红河州建水县原刑侦大队长黄保奇。去年11月25日,红河州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判处杀害黄保奇的被告人余永强死刑。昨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余永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发
民警解救人质被刺数刀身亡
去年10月11日20时许,四川男子余永强为讨要工钱,携匕首来到建水县北正街一宿舍楼内将罗永付之子罗忠道挟持。
随后,余永强拨打了110和罗永付的电话,声称不付款就要杀人。随后赶到的罗永付亲属及民警将8000元现金交给余永强时,他不但不放人质,又持刀挟持罗忠道从其家里出来,一直走到建水县临安镇北正街消防队大门口。余永强先是用匕首刺伤了前来解救人质的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在童金录亮明身份后,余永强不但不放人质,反而威胁说:“谁靠近杀死谁。”
当余永强挟持罗忠道走到北正购物商场路口时,建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黄保奇和民警邹志军等人开始解救人质,但余永强用匕首朝黄保奇、邹志军身上猛刺数刀,致黄保奇胸腹部、背部、手臂等部位多处受伤,送到医院后于次日1时许死亡。
事发后,据当时在场的建水县政法委副书记邹志军回忆:“我和黄保奇都身着便装扮成普通市民,慢慢向嫌疑人靠近,欲在恰当时间解救孩子。”他跟在余永强身后,黄保奇则在右侧,僵持着走了30余米,两人才敢靠近,黄保奇伸手去抢刀,他则从余永强身后扑上去,将余永强压倒在地。然而,匕首没被及时夺下,余永强随即挥刀乱刺,他的右大腿被刺了一刀,黄保奇用整个身子钻进余永强的怀中,将孩子“替换”出来,又遭到余永强乱刺。
庭审
律师当庭辩称被害人有过错
一名普通的打工仔,一念之差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也让两个家庭陷入了悲痛之中。
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认为,余永强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2人轻伤,应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红河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永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审宣判后,余永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省人民检察院指派2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余永强及其辩护人2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余永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大部分供认不讳,但在定性方面,余永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并称本案中被害人也有过错。在最后陈述时他说:“造成这样的后果,确实对不起在此事件中牺牲的民警。”
庭审中,检察机关也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
推翻辩护意见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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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保奇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余永强以向罗永付索要工钱为目的,用匕首挟持罗忠道,以罗永付不来就要罗忠道的命相威胁,迫使罗永付的亲属及民警将8000元人民币交给他,其行为是绑架罪,不是非法拘禁罪。民警在解救人质时,余永强利用其惯常使用左手的优势,用没有被按住的左手向扑上来的民警猛捅,余永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余永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不是伤害罪。余永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是非法拘禁罪及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民警解救人质的行为是国家赋予的权利,是合法的。欠余永强工钱的是罗永付,被挟持的人质是罗永付之子罗忠道,余永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余永强绑架人质、杀害民警均在建水县城城中心,其犯罪主观恶性大,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予严惩。综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终审裁定。
记者 熊波(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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