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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拒开发票被判违法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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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裴晓兰)记者昨日获悉,王先生因未给租户潘先生开具租金发票,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王先生拒开发票的行为违法,应适当赔偿潘先生为举报此事而发生的交通费。

潘先生说,2003年5月,他租住了王先生的公寓别墅,每月租金8000元。2007年12月结清租金后,他向王先生索要发票却遭到拒绝。他于是多次向税务部门反映情况,但税务机关对此多次进行搁置。去年7月,他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他因此事导致的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和资料费等。

开庭时,王先生称,他最初与潘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时,潘口头承诺不需要发票,他于是以低价格将房屋租给了对方,现在他不同意赔偿。

经过审理,二中院认为王先生拒绝开具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潘先生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而发生的交通费损失,王先生应适当进行赔偿。但潘先生索赔其他费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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