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日记”之争 今日长春开庭
城市晚报
新闻背景: 5月15日,被称为中国溥仪研究第一人的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庆祥,一纸诉状将同心出版社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庆祥认为,同心出版社于2007年9月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1956-1967)》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记者 陶彬/报道
本报讯 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著作权之争将于今日上午9时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昨日,本报记者对这场官司的原告、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庆祥和此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的马建平律师进行了独家采访。
王庆祥首次向记者公开《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出版前,与溥仪夫人李淑贤先后两度签订的出版协议书及公证书。在公证书上,李淑贤亲笔签名提出:《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溥仪的后半生》两书著作权归李淑贤和王庆祥两人共有。
王庆祥
公开两份协议公证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王庆祥的家里。王庆祥说,《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1996年6月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56万字,印数5000册,该书署名“爱新觉罗·溥仪遗稿 李淑贤提供 王庆祥整理注释”。该书出版前的1995年9月19日,王庆祥与溥仪(1967年去世)在世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淑贤和天津人民出版社三方签署了《出版合同》,并且经长春市公证处公证。王庆祥拿出两份协议公证书,第一份是1981年签署并公证的,协议书上写道:关于《溥仪的后半生》和《溥仪手稿选编》,两书的著作权归李淑贤和王庆祥两人共有。第二份协议书则于1995年签订,也公证了。其中明确标注将1981年6月10日合同中的《溥仪手稿选编》,经双方协商改为《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下面附有李淑贤和王庆祥的签名。
王庆祥说,在李淑贤为该书撰写的“前言”《爱新觉罗·溥仪的最后遗产》一文中,开头便写道:“由王庆祥整理并注释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即将付梓,此时此刻又把我带回难忘的岁月”。该文的最后一个自然段又写道:“越过十年浩劫中令人难忘的日日夜夜,我终于把那批溥仪亲笔日记保存到‘四人帮’覆灭、人民胜利的那一天。1979年秋,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人员王庆祥来京找我,要求与我合作共同整理溥仪手稿资料,我同意了,我能把丈夫的部分日记、笔记、会议记录、学习体会、思想总结、发言草稿、书信、照片以及接待外宾谈话记录等亲笔资料保存至今绝非易事,这批资料是中国末代皇帝的最后遗产,也是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专制代表最后被历史埋葬的实证,其政治意义和史料价值难以估量。”
由以上这些都可以证明王庆祥是《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整理、注释权人,未经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版、发行该书中的内容。
书中错误也被剽窃
王庆祥表示,他是在当年获得爱新觉罗·溥仪先生唯一健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溥仪夫人李淑贤女士合法授权之后整理出版《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李淑贤去世后,溥仪日记只有他有权出版。同时,王庆祥说,为了整理溥仪日记,他16年来四处奔走、搜集资料,每一份资料都是他辛辛苦苦一个字一个字“爬格子”爬出来的。“我很气愤,我辛苦整理了16年的东西,却被同心出版社拿来私自出版,这场官司我一定打到底!”
王庆祥说,在2007年9月13日《我的前半生》(同心版)即将出版之时,“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国权办[2007]50号”文件发出,文件题为《关于暂停出版、发行〈我的前半生〉的意见函》。
王庆祥称,他所整理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无意中有失误之处,同心出版社在《溥仪10年日记(1956-1967)》中几乎全部“错跟”。王庆祥认为,这是同心出版社剽窃的铁证。
律师
同心出版社侵权
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马建平律师作为王庆祥的代理人,在开庭前一天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是谁合法拥有《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著作权,将是此次开庭的焦点。马建平律师说,王庆祥在《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出版前,与溥仪先生夫人李淑贤女士和天津人民出版社一起,先后两度签订出版协议书。王庆祥在1980年至1982年间有充分的时间接触爱新觉罗·溥仪先生的日记原件,且至今存有溥仪先生的日记原件、复印件,存有《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著作原稿,合法拥有整理、注释爱新觉罗·溥仪先生日记并交付出版的权利,且已经在1996年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毫无疑问地依法拥有该书著作权。
同心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发行的《溥仪10年日记(1956-1967)》无合法授权,无爱新觉罗·溥仪先生的日记原件或原件复印件,也就是说同心出版社手中根本就没有整理、出版“溥仪十年日记”的原始依据和著作原稿。该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发行的《溥仪10年日记(1956-1967)》内容全部来自王庆祥的著作《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严重侵犯了王庆祥的著作权。
马建平律师表示,《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署名“爱新觉罗·溥仪遗稿 李淑贤提供 王庆祥整理注释”是经李淑贤、王庆祥和天津人民出版社共同讨论而一致商定的,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同心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发行的《溥仪10年日记(1956-1967)》内容全部来自原告的著作《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却随意变更了《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原有署名,这不仅侵犯了原告王庆祥的署名权,也侵犯了已经去世的李淑贤女士的署名权。依据法律规定,署名权属于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不得因去世而随意变更,同心出版社没有权利变更署名,其行为明显违法。
马建平律师说,同心出版社出版、发行《溥仪10年日记(1956-1967)》一书的行为已经构成著作侵权。关于侵权索赔的数额:马律师说,考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应]
同心出版社:会进行应诉
对于王庆祥起诉同心出版社一事,在全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关注。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同心出版社方面表示,当年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和《我的前半生》(定稿本),是由溥仪弟弟溥任授权的。同心出版社认为传记或日记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它的“传主”,溥仪去世后,溥任对哥哥的著作权应该享有继承权。同心出版社将会对此官司进行应诉。
溥仪弟弟:有权继承著作权
此前,溥仪的著作权已经引发过多次官司,2007年,他的自传《我的前半生》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时,也因版权纠纷,由群众出版社向法院申请认定该书为无主财产。而就在一年公告期将至之际,一位自称是溥仪侄女的金女士申请认领,此案后依法终止。至今,对于溥仪的该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问题尚无定论。
与此同时,针对王庆祥对同心出版社的起诉,溥仪胞弟溥任的代理人黎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溥任有权利继承溥仪的著作权,也有权力授权出版社出版书籍。
“溥仪日记”之争将于今日上午9时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结果本报将及时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