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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8·30爆炸案”6被告获刑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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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齐晓英

通讯员 焦云峰 陶格涛

本报讯近日,震惊一时的内蒙古敖汉旗2008年“8·30烟花厂爆炸案”的6名被告在敖汉旗看守所接到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2008年8月30日上午,敖汉旗四家子镇鑫鑫花炮厂发生爆炸,造成了1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鑫鑫花炮厂的负责人及生产户许华等6人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经检察院批准转为逮捕。

经过3个月的调查核实,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6月1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6名被告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刑罚:许某获有期徒刑5年;王某某、于某某分获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尉某某、王某某分获有期徒刑3年;刘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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